燕化高新: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也无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1月10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高科技园区海鹰路航天海鹰大厦4号楼5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郑宽先生 6.公司6名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2名监事和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71496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1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本次会议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各项提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一)审议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149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149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149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四)审议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149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五)审议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149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六)审议了关于将公司持有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18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与会股东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北化研化工新技术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北京燕化兴业技术开发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其他参会股东参加了表决。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七)审议了将公司持有的北京燕化高新催化剂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18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与会股东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北化研化工新技术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北京燕化兴业技术开发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其他参会股东参加了表决。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八)审议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149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九)审议了为成都天府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1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52%; 反对1964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海楼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