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深市公告 > 股改浪潮系列全面股改之银河科技 > 正文
 

银河科技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07:22 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河科技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

  证券简称:银河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      证券代码:000806     公告编号:2005-030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

股票将于2005年11月10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科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0月31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现根据协商结果,经公司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数量调整情况

  原方案中: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5股,非流通股股东将每10股转增所获股份中的3.03股转让予流通股股东,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对价。以对价股份支付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实施本改革方案后将成为16.21股,其中增加的3.5股为流通股股东应得的转增股份,2.71股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上述对价水平相当于"送股模型"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2股股份的对价。

  现修改为: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8股,非流通股股东将每10股转增所获股份中的3.25股转让予流通股股东,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对价。以转增后、对价股份支付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为基数计算,上述对价水平相当于"送股模型"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2.108股的对价。

  (二)增加了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承诺

  1、在银河科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本公司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只有银河科技的股票价格不低于5元/股(当银河科技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时,才能通过深交所挂牌出售所持的银河科技股份,银河集团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银河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2、在银河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2005-2007年度每年均提出将银河科技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40%用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 、保荐意见结论

  对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出具补充保荐意见如下:"1、银河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经过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协商,并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银河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银河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银河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目前已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程序,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方案经公告后可提交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待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1月9日刊登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或本公司网站(www.yinhetech.com)上的《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6、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声明与承诺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8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