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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0:4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5年 7月 6 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7月1日公司向9名董事传真、电子或直接送达了《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方式)的通知》及审议的议案、表决表,至7月6日15:00,公司收到了9份议案表决表,分别是董事长丁治平、副董事长马永春、董事王炜、董事康丽华、董事梁月林、董事张杰夫、独立董事刘奎钫、魏炜和李鹏,会议由董事长丁治平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参加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

  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机电设备、化工产品(汽车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现代办公用品、畜产品、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棉花销售除外)、针、棉纺织品的销售。番茄种植、加工及番茄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事项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麻黄素及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棉花销售;煤炭、焦炭及煤焦化副产品、煤炭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及燃料油等经营项目。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五金产品及矿产品、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机电设备、轻工产品、纺织品、粮油食品、土畜产品、农副产品、工艺品、钢材及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现代办公用品、汽车、石油化工产品、棉花;麻黄素及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番茄种植、加工及番茄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事项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及边境贸易业务;煤炭、焦炭及煤化工制品、煤炭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焦炭出口业务;燃料油、重油、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销售,燃料油、重油的进口业务。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股东大会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8日(星期一)上午11:00时

  2、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号恒昌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截止2005年 8月2日(星期二)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股东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05年 8月 3日-2005年 8 月 5日,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电话:0991-5854232,传真:0991-5854232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号恒昌大厦11楼,

  邮政编码:830000

  2、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7月7日附:

  授 权 委 托 书致: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股东代理人先生或女士出席贵公司2005年8月8日召开的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股东代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的股东证券帐户号码为,截止2005年8月2日持有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股。

  (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发言权,并以股东大会要求的表决方式表决。

  (四)股东代理人对已列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或公告)审议的全部事项,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由此引致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五)股东代理人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有表决权,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六)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股东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八)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股东代理人(签字):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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