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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恒A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0:29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深宝恒A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05年7月4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恒大厦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古焕坤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0,4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4.44%。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39,500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大会选举古焕坤、朱海彬、康承、金家凯、马建平、崔捷先生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郑学定、黄振辉、张鸿雁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投票情况如下:姓 名 总得票数 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票弃权票古焕坤 300,477,000 100% 0 0朱海彬 300,477,000 100% 0 0康 承300,477,000100% 0 0金家凯 300,477,000 100% 0 0马建平 300,477,000 100% 00崔 捷300,477,000 100% 0 0郑学定 300,477,000 100% 0 0黄振辉 300,477,000100% 00张鸿雁 300,477,000 100% 0 0

  表决结果:古焕坤、朱海彬、康承、金家凯、马建平、崔捷、郑学定、黄振辉、张鸿雁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大会选举彭庆文、陈蔚风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彭庆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300,47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139,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陈蔚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300,47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139,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黄梅秀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3、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拟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原为: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发表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现增加一项内容,修改为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发表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原为:

  独立董事应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若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增加第二款,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若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及独立性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现场实地考察情况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等。

  同意300,47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139,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事务所许晓光、朱皓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5、其他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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