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宾馆(000524)公布关联交易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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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7:51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代码:000524 证券简称:东方宾馆(资讯 行情 论坛) 公告编号:2004-019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根据酒店业务经营以及服务功能配套的需要,租赁权属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位于广州市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八楼全层,面积5,440.69平方米;广州市流花路120号自编20号面积1,150.54平方米;以及享有使用权位于广州市郊区面积2,000平方米仓库共三处场地作为本公司酒店经营及配套之用,全年租金累计为364万元。由于东酒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上述行为构成了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1月30日召开四届二十七次会议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列席了会议。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方董事黄克勤、陈志鸿、劳卓群、刘敏军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其余五名董事一致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本公司与东酒集团就租赁场地事宜分别签署《租赁协议》。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且公允合理,而且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2004年11月30日,本公司根据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在广州市东方宾馆与东酒集团正式签订了共三份《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上述场地租赁期限为三年,每年租赁金额364万元,本公司将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按月以现金支付租金。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小于3000万元,且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因此,不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23,155,9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67%。该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45,636万元,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营业执照号码4401011105470,法定代表人区秉昌先生,经营范围包括:旅馆业、旅游业、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文化娱乐服务、出租汽车营运、汽车修理、酒店业务咨询和酒店经营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场地出租等。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共三项,分别为: (1)权属于东酒集团位于广州市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内自编1幢八楼全层的商业性房产,房产证书编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531614号,建筑面积5,440.69平方米。 (2)权属于东酒集团位于广州市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内自编20号的非经营性建筑,房产证书编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331307号,建筑面积1,150.54平方米。 (3)东酒集团享有使用权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大岗村大岗西街15号A7号的仓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的法定名称: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3.协议签署地点:广州市东方宾馆 4.关联交易内容:本公司租赁东酒集团经营性房产建筑面积5,440.69平方米、非经营性房产建筑面积1,150.54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合共8,591.23平方米的场地分别用作经营及宾馆配套设施。 5.定价政策和合同金额:经本公司与东酒集团双方协商,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以相同地段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并在市场价格的基准上给予本公司一定的折扣优惠,从而确定出合理的租赁价格,签署的三份《租赁协议》规定的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如下: 1)商业性房产租金单价为50元/平方米,每月租金27.2万元,年租金总额326.4万元,租赁期自2004年10月15日至2008年10月14日止,期限三年。 2)非经营性房产租金单价为11.6元/平方米,每月租金1.33万元,年租金总额16.02万元,租赁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月31日止,期限三年。 3)仓库租金单价为9元/平方米,每月租金1.8万元,年租金总额21.6万元,租赁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三年。 6.交易价款的结算方式:租赁场地的租金将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给东酒集团。 7.协议生效条件:自《租赁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向东酒集团租赁上述场地用途分别为经营中式餐饮业务、员工更衣室、酒店物品储存仓库。本次关联交易实施成功后,将使公司主营业务的设施配套更加完善,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本公司在审批和实施本次关联交易时,遵循了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并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本公司通过向东酒集团租赁上述场地,不断地完善主营业务的配套设施,从而将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进一步提升。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本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本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袁宗堂、李善民、王华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一致通过该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能进一步完善公司主营业务的设施配套,并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提升。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出具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本公司与东酒集团共同签署的《租赁协议》。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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