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商务(000863)关于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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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08:2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和光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公告编号:2004-028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受理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华富支行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以下简称:广发深圳华富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F 负责人:叶芸芸 职务:行长 第一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B座10F 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27号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于广发深圳华富支行签定了5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签定后,公司向广发深圳华富支行借款2500万元,并为金额18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25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及1800元汇票款,广发银行深圳华富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其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并立即偿还1800万汇票款;并要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2004年8月2日广发深圳华富支行曾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经本公司与广发深圳华富支行协商,于2004年8月24日解除了以上财产保全。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受理了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沈阳南湖支行)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2号 负责人:谭晖 第一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力 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力 第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集团)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郎山一路聚友创业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7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6月15日间,本公司陆续与交行南湖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借款7000万元,和光集团为本公司向交行南湖支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年2月18日和4月20日,本公司又向交行南湖支行签订两笔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由聚友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自2004年2月12日至2004年6月21日间,本公司陆续从交行沈阳南湖支行开立了11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为159,819,996.50元,并交存了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和光集团为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中约定,当本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时,交行沈阳南湖支行有权要求本公司补交保证金直至达到合同项下己开立且尚未付款的汇票金额的总和,由于本公司涉及诉讼,部分财产己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交行南湖支行于2004年8月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全部贷款10,000万元本金及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同时要求本公司立即补交159,819,996.50元银行承兑汇票70%的保证金;并要求法院判决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12,000,000元的财产。 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受理了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起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 负责人:严宁 被告一: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B座1002、1003 法定代表人:吴力 被告二: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力 被告三: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区郎山一路聚友创业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18,915,753元及利息,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04年8月2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8,915,753元及利息,同时判令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273,915,753元,占公司净资产的84.17%。以上诉讼法院查封冻结公司资产为:部分银行帐户中共16.22万元银行存款,公司商务用车两台(折合人民币548,422.79元)。目前以上诉讼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五、截止2004年11月22日,本公司未收到其它诉讼材料。 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公司正在与以上银行积极进行蹉商,双方正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力争将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降到最低,本公司己按期计提财务费用,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 由于公司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以上信息未能及时进行披露。在此本公司董事会对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起诉状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40号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40号 4、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民事诉状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0号 6、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民事起诉状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4号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