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城集团(000672)关于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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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08:06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简称:铜城集团 证券代码:000672 编号:2004-016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城集团)于2004年9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 (一)2000、200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803.01万元,其中: 1、2000年年度虚增利润421.71万元,具体包括: (1)深圳市铜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铜城)通过虚增咨询收入而虚增利润300万元。 (2)2000年深铜城将当年发生的118万元管理费用于年末调入递延资产,虚增当年利润118万元。 上述(1)、(2)项共使深铜城虚增利润418万元。铜城集团持有深铜城87.73%股权,按持股比例计算,铜城集团2000年度合并报表时虚增利润366.71万元。 (3)未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55万元。 2、2001年虚增利润381.30万元 (1)通过销售房产,虚增利润271.30万元。 (2)未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10万元。 铜城集团2000年、200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803.01万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二)未按法律规定披露重大信息 1、对利用配股募集资金10000万元为深铜城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质押事项未予及时披露。 2、对变更募集股资金用途7300万元事项未及时披露。 3、对外借款5000万元并以股权质押的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铜城集团上述未按法律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发生可能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对铜城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对敬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胡智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刘顺成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李源和、刘承运、李渊浩、李再生、何新民、范文森、王燕威、贾巍、刘广明、李舒山、李锋、俞丽华、张兴龙、王平、严立虎、任民分别处以警告。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4月11日下发了关于对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的通知,并正式立案稽查。上述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后,依法做出的处理。 我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再次,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 特此公告。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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