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06日09:04 综合

  孙建波

  近期,一篇题为《孙建波:应抵制万科高层持股计划》的文章广为流传。本文的原题为《从万科之辩看中国企业的百年症结》,针对万科的持股计划,文字并不多。作者是基于中国公司治理法制化和中国职业经理人伦理建设这一民族情怀,展开研究,并非站队。作者不认识姚振华,与姚振华也无任何接触。

  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资本市场早有呼吁,也是众所期盼。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意见》的发布是振奋人心的,社会各界都在期待能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员工持股计划。尤其是所得税递延政策。

  合法合规的员工持股计划,当然是应该支持的!坚决支持万科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保障万科员工在现有计划中的权益;也坚决支持A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

  但万科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盈安合伙”,却并不符合《意见》精神。我认为,一切以创新为名义突破法律法规的行为,最终还都是违法违规行为。现任证监会主席总是能够看穿各类面纱下面隐藏的本质,过去几个月的金融整顿,把过去几年披着创新外衣和互联网外衣的各类金融骗局现形,金融监管走上正轨。在万科“盈安合伙”没有表现出社会危害性之前,并未引起公众和证监会对其违规性的注意。

  对照证监会《意见》,万科的“盈安合伙”是违规的。需要整改。应在保障万科员工在“盈安合伙”权益的基础上,对该“事业合伙人计划”违反《意见》的管理细节进行整改。

  违规1:未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

  从时间节点上看,关于“盈安合伙”的第一份公告是2014年5月29日,该公告表示5月28日“事业合伙人”购买了公司股票。而证监会意见是2014年6月20日。所以,对“盈安合伙”的成立合规性,不能追溯其违规。但《意见》发布后,后续出资应符合《意见》的规范,经股东大会批准。实际上,“盈安合伙”在2014年6月20日之后的一切行为都未经过股东大会。

  简单地说,员工持股计划,是股东给予员工的权利,而非管理层。管理层没有权利利用员工持股计划来对抗大股东,也就说,管家不能瞒着东家,自己持股,必须是经过东家(股东大会)允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没有义务承担“抵御外部收购”的职责。

   违规2:未能在成立6个月内完成股票购买

  在《意见》发布之后,“盈安合伙”继续违规操作,就应该追究了。《意见》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意见》同时指出,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从万科的公告可以看出,“盈安合伙”的股票购买,前后持续的时间长达8个月。

   违规3:未经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

  针对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对应的投票权,《意见》明确指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万科在《意见》发布之后,未及时整改。显然的是,在缺失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时,“事业合伙人”所持股票的实际投票权被公司高管掌握。

  违规4:证券交易账户开设不合规

  《意见》同时指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万科在《意见》发布之后,2014年6月20日之后未及时整改。

   违规5:法律程序缺失

  万科“盈安合伙”并非一次出资到位。在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意见》发布之后,后续的出资则应遵守《意见》的法律程序。但万科并未执行,后续出资并未得到股东大会的表决,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董事意见,也并未对信托计划的合同做整改。

  《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意见》指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到此为主,我的态度很明确,坚持支持万科员工持股,坚决反对管理层控制。希望对万科“盈安合伙”的整改,能够给中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树立一个规范,倡导所有公司在《意见》的指导范围内合法合规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下面附录一些老新闻,让我们回到2014年的情景,看看那时候媒体是如何看待万科的事业合伙人计划的。整体看来,那时候还是比较理性的,甚至不乏远见者,看到了今天的囧境。

  前述万科人士表示,增加的注资额来自万科事业合伙人集体委托管理的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该项资金为集体财产,通过华能(贵诚)信托的一个信托计划注入盈安合伙,引入信托计划的原因是为实现集体财产的统一管理。

  根据万科提供的信息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上海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也是万科工会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华能信托有限公司。其中,深圳市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万科事业合伙人集体委托管理经济利润奖金集体账户的第三方。

  工商资料显示,5月12日盈安合伙注资额有所变更,从原来的1000万变更为14.1亿元,变更后新增合伙人华能(贵诚)信托。

  北京一位熟悉《公司法》的法律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为50人,万科1320名员工通过一个信托计划巧妙将资金注入盈安合伙,避开了限制,但也存在未来购入的股权属于谁、谁说了算的问题。

  万科管理层持股增加,意味着将来可能拥有更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对夯实管理层的控制权意义重大。

  该文援引房地产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指出,“这项制度也无法保证万科管理层可以免受门口野蛮人的威胁。三年后,如果万科股价低迷,而野蛮人提出以高溢价收购合伙人持有的万科A股权,那时万科管理层又该怎么办?毕竟在万科公司章程中,没有赋予万科的这些合伙人拥有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

责任编辑:赵文伟 SF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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