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任何事物都如硬币一样具有两面性,程序化交易同样如此。它给市场带来流动性的同时,也加大了股市的波动幅度。面对这一新兴的交易方式,完善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上周五证监会[微博]核查部分程序化交易特征的机构和个人,可见监管层已将规范的触角延伸至具有频繁申报特征的程序化交易方面。程序化交易,简单来讲就是设计人员将交易策略的逻辑与参数在计算机程序中运算后,将交易策略系统化,由计算机根据程序替用户自动决定交易什么、什么时候买入、什么时候卖出和买卖多少等,优点在于程序的高度固定性能够克服在交易过程中人类情绪的干扰。然而,也正是因为计算机控制的高度固定性,某一偶发性异常交易可能触发同类投资机构的自动买卖和止损指令,从而大大加剧异常交易,引起市场巨幅波动。

  两年前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就与此有关,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风险急剧释放,造成了市场恐慌,普通投资者首次意识到高度依赖技术系统的程序化交易带来的风险,也暴露出证券行业在内控和交易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场上开始讨论是否应加强程序化业务监管,以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性。

  目前,程序化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比重不是很大,但随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各种成熟市场的组合及对冲交易策略也逐步出现在A股市场上,加之运用这些策略的机构在经验和风控等方面存在不足,由此所孕育的风险在当前股指大幅波动的背景下需引起关注,如果缺乏适当的价格稳定机制,可能会引发行情剧烈波动的连锁效应。

  即便在监管措施较为完备、投资者较为成熟的国际市场,由于程序化交易漏洞而造成市场巨幅波动的案例也不少。以美国为例,从2010年5月6日的闪电崩盘事件到2012年8月1日骑士资本的“乌龙”交易,无不与自动交易系统有关。为规范程序化交易,欧盟出台了以限制高频交易为重点的监管指令,德国2013年制订了《高频交易法》,对通过大额报撤单、系列报单、隐匿报单或虚假报单等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改变市场趋势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发展程序化交易尤应审慎,特别要警惕程序化交易与异常波动、操纵市场叠加的风险。对待程序化交易,既不能高估效果夸大运用,也不能予以排斥视为洪水猛兽。投资者既要看到它巨大的应用价值,也应重视可能给市场带来的新的风险。只有这样,程序化交易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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