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有利经济民主

2014年11月25日 01:59  21世纪经济报道 微博 收藏本文     

  本报评论员 严瑜

  近日,上港集团公开了酝酿已久的员工持股草案。按照此一有待监管部门审批的草案,上市公司拟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亿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约18.19亿元。管理层以外的每位员工都有一个认购区间,员工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认购持股数量,遵循自愿的原则。上港集团还成立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有人大会,并选举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员工推选。这一案例意味着中国企业改革和经济民主正在进一步拓进。

  此一案例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新的实验性案例。全会决议文件曾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上海则率先于2013年12月中旬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此方案当时并未提到如何落实“企业员工持股”,倒是今年初公布的重庆方案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而从上港集团此次规模颇大的国企员工持股计划来看,其具体实验对去年底上海的规划有所突破,在当前国企改革的探索中不乏示范意义,这显示了具体改革过程中的弹性和灵活性。

  在四五年前,由于法律和制度的限制,上市企业“职工持股”存在很大的阻力。2000年底,证监会[微博]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一规定,使得各种企业(无论国有私有)在上市之前,必须清退“职工股”。例如,华为奉行“工者有其股”的理念,其员工持股(不仅高管)高达98%,近年来颇受赞誉。假如任正非不愿改变员工持股的企业制度,那么,即使他希望华为上市,也会遭到否决。

  当时证监会的决定,意图是保护社会公众股东不受所谓“内部人控制”,但妨碍了企业用股权激励职工,也不利于企业的民主管理。近年来这一制度逐渐发生了调整。2011年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信托业的“两法一规”(2001年的《信托法》、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使我国完全具备了通过企业职工退休年金信托化引入职工持股计划的法律基础。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不能超过200人,但通过信托方式持有股份,则可以克服职工持股方式的障碍。

  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制度突破,对于经济民主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德的论述,劳资合伙制的制度安排可以极大地减少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任何一个群体通过提高其股利收益而改善自己状况的决策,都会自动提高另一个群体所持股份的股利。这一制度与企业工会发展一样,对于当前妥善处理劳资关系,都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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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经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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