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修改已显得必要而迫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资本市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证券法》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尽快修改《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改革是当务之急。
李曙光表示,目前《证券法》修改的基本稿正在征求意见,“一审”草案预计会在年底争取上会,《证券法》修改将使监管原则从“行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
现行证券法存在五方面问题
中国证券报:现行《证券法》存在哪些问题?
李曙光:现行《证券法》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证券法上次修改是2005年,至今已近10年,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像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创新等均未体现。另外,近年来证券市场也频生乱象,如拟上市公司会计薄弱、内控不力、信披质量不过关的现象仍较突出,中介机构未恪守执业规则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公司信息造假、欺诈上市情节严重。近年来,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屡禁不止。
此外,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对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目前的法律规则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几近于无,需要相关法律迅速对此做出回应。
目前来看,现行《证券法》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证券定义范围过窄;二是股票发行审核的行政色彩浓厚;三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处罚措施无力;四是投资者保护机制薄弱;五是司法保障缺陷。
修改主要集中于十大方面
中国证券报:《证券法》修改将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李曙光:《证券法》修改将监管原则从“行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修改的大致方向主要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是“证券”的种类与范围会拓展。将本质上属于“证券”的投资产品和众筹模式一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和证监会[微博]的集中统一监管;二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当务之急是改革原有的发审委制度;三是明确多层次交易市场的法律定位及交易所法律地位,创业板、新三板在原来的《证券法》里没有规定,本次修改应当纳入,应给各地出现的文交所、股权交易所等一个合法的定位;四是健全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五是强化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对于操纵市场、关联交易等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细节要进行完善;六是理清强制分红的法律关系;七是完善监管执法手段,加强金融混业监管,加快监管转型。八是证券登记结算体制机制分开;九是证券市场相关主体与中介机构的归位尽责;十是如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衔接。
应建立注册制生态系统的一系列配套机制
中国证券报:在此次《证券法》修改中,对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尤其是审核体制改革修改方面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李曙光:《证券法》修改的重点不仅是发行审核制度本身,也应建立注册制生态系统的一系列配套机制。在新股发行审核体制方面,建议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一是应建立聆询机制,将发审委改为独立的聆询委员会,减少实质审核,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并严格审核,但不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判断。二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增加简明性要求。《证券法》修改中,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信息披露除了要“真实、准确、完整”外,还要容易为投资者理解、尽量避免使用过分专业性术语等。三是规定差别化的发行与上市条件,形成发行监管和上市监管的合理分工。加强各证券交易所自主上市审核权,可与放松证券发行审核的行政管制同步进行,真正做到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在监管程序与监管机关上的分离。
此外,应进一步优化发行条件,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取消“财务状况良好”要求,因为对于某些新兴业态企业(如互联网)或成长期的企业,虽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暂时不具备盈利能力或财务状况不够良好,而这类企业可能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应取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不能涵盖公开发行对信息披露合规的要求。且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行为合法的要求不应限于三年期间。建议将其修改为“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及时、无重大违法行为。”
股权众筹应入法
中国证券报: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透露,在本次《证券法》修订当中,希望给股权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此次《证券法》会不会将众筹模式纳入法律监管?
李曙光:互联网金融在《证券法》当中肯定会有所反映,也应当写入法律。现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证券市场也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和技术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股权众筹具有发行灵活、筹资规模小、融资迅捷等特点,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应给其合法性地位,这一块也有一定风险,目前也出现了一些股权众筹“跑路”的现象,所以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将监管门槛和监管标准纳入《证券法》当中。互联网金融在筹资和融资过程中应设定一定监管门槛,比如筹资规模、筹资时限等方面,但门槛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有一定的包容性,要让其有一定发展空间,众筹的门槛方面,建议半年达到200万以上的应纳入监管范畴。
强制分红不宜写进证券法
中国证券报:此前你在一个论坛中曾提出反对将强制分红写进《证券法》,原因是什么?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李曙光:强制分红写入《证券法》某种程度上对于公司自治有极大伤害,市场要建立一个良好的传导机制,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强制分红就没有必要写入证券法。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自治权,没有必要用法律去要求公司强制分红,如果一个公司长期不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可以选择诉讼,公司也自会受到市场的惩罚,而政府如果进行干预要求公司强制分红,就意味着公权力进入了私权利的领域,也可以说把股东分红权上交给政府,侵犯了股东的权利,也侵犯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同时,资本市场也应建立一个很好的退出制度、股东诉讼机制、监管机制等投资者权益保护也就不成问题了。
完善监管执法手段 保护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券报:此次《证券法》修改中将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会有哪些措施,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李曙光:《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首先,从信息披露上来讲,证券发行原来注重企业的盈利,现在要向注重信息披露的方向转型。信息披露又涉及到哪些属于误导的信息、哪些属于欺诈的信息、哪些属于遗漏信息,什么情况应当承担责任,这些都应纳入《证券法》修改范围。证监会的监管也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要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充实和调整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制定机制。
要加大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以及交易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识别,条文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应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机制,让证券欺诈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同时,应完善监管执法手段,证监会监管工作的重心应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要完成这一转型,就需要《证券法》将证监会的监管方式、执法权限加以完善,充实执法权限,完善执法手段,创新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使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要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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