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税负反铐住股权激励对象

2013年12月12日 04:20  证券时报网 

  见习记者 马玲玲

  素有“金手铐”之称的股权激励,虽有“金”的诱惑,但“行权即缴税”的高税负等问题也着实反铐住了上市公司的高管们。

  前不久,一位上市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压力很大,作为激励对象,他面临着“行权即缴税”问题,他颇为苦恼:“行权日就要缴税,而且按照45%的标准征税,收益还没有就要先支出一大笔,这个压力确实很大。”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这并不是个案。据了解,不少高管都对高税负这一问题表示“很烦恼”。探路者的一位高管人员就表示,行权日即缴税,而激励对象不可能立马减持,所谓收益只是纸上的。“我自己计算过,按照我在股权激励过程中获得的股票来算,当满足所有要求可以完全解锁套现时,最少要八九年,没有八九年这些股票根本卖不完!”

  根据现行股权激励及税收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仅必须在行权时即纳税,而且通常使用45%的最高税率。纳税义务时间早且税率高,这对于激励对象是不小的负担。

  为了缴纳税款,借钱行权已是股权激励中比较普遍的现象。相对于借钱的高利息,不少高管选择出售股票筹集资金。一位上市公司的高管表示,为达到行权要求,今年以来公司的多名高管不得不通过减持股票筹集资金来缴税。

  股权激励制度本是为了巩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现存的行权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金手铐”的效果,也从侧面印证了为何股权激励对于公司的短期有一定效果,却缺乏长期的激励作用。

  在这些问题的制约下,一些上市公司出现了曲线股权激励的现象。康缘药业三特索道、莱美禾元等公司都曾发布定增方案,但定增方皆为公司高管,有关市场人士分析,通过参与券商的资管计划来参与公司的定增,实则是变相获得股权行使股权激励。

  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从股权激励所得需按股票或期权增值部分确认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工资进行征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较而言,“曲线突围”对于高管来说获益空间更大。

  不少业内人士呼吁,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据记者了解,美国、英国等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习惯做法是,行权时按照行权日市场价格与行权价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递延至出售股票时征收。

  对于完善当前股权激励政策来说,“变现再缴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将纳税时间调整至股票实际出售时,既可以缓解上市公司高管的行权压力,也更有利于股权激励的长期效果。另一方面,目前纳税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造成税负高的问题,可将纳税标准与二级市场价格变化相结合,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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