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见习记者 程丹
本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本次改革将从五方面推进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一是审核理念市场化。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二是融资方式市场化。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
三是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四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五是约束机制市场化。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新股发行改革宗旨: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如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的同时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成为本次改革的宗旨。
具体来看,《意见》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
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
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网上配售机制将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意见》中指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新股合理定价基础:
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质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基础,更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为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改革采取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事前明确职责、完善标准;事中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事后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邓舸指出,本次改革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三方面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标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归位尽责。
二是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从保荐机构辅导开始,即披露辅导情况;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威慑违法行为。
三是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今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就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核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根据程度的不同,将分别采取中止审核、移交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参与网上配售投资者
须持有非限售股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通过调整配售机制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点变化,是要求参与网上配售的投资者须持有非限售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实行市值配售的意见较为集中。为此,证监会对网上配售方式作了相应修订,提出“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三举措抑制“三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此次改革方案针对“三高”和“圈钱”等问题进行从三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更大程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使发行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老股东转让股票的多少本身也反映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老股东卖的多,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
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首先,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
其次,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再次,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
最后,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
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监管部门将与自律组织开展协作,加强对报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打击新股炒作行为,定价过高则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也会更高。
七道“紧箍咒”确保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出7个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划清责任边界。
二是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四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
五是加大过程监管。借鉴今年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今后在审核过程,将会抽查相关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加大对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的检查力度。
六是加大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是将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公示。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