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严重造假者立即退市才算责罚对应

2013年05月22日 04:39  证券时报网 

  熊锦秋

  根据相关规定,万福生科虽然严重造假但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笔者认为,让严重造假上市公司直接终止上市甚至一退到底制度,是股市走向健康的内在迫切需求,也是广大投资者的迫切期望,有关部门应迅速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严重造假上市即终止上市条款。

  确实,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严重造假上市即退市的直接规定,比如在《证券法》等法规中,并没有规定造假直接退市制度,另外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没有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严重造假即直接终止上市的明确条文。但是,如果不让严重造假者直接终止上市,那么造假上市仍然有暴利可图。比如,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此次平安证券[微博]主动挑起大梁,出资设立3亿元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而控股股东龚永福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用于保证承担赔偿份额。但对控股股东来讲,除这3000万股之外还持有5000多万股股票,万一不行,将来还存在卖壳发财的可能性。

  按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大头一般是投资差额损失。假如规定公司严重造假上市则直接终止上市,那么一旦公司发布造假上市被稽查部门调查或公司主动承认造假的信息,股价必然大幅下跌、最终甚至有可能股价接近于零,如果是这样,投资者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投资差额损失”显然更为巨大。

  但是,像目前这种处理方式,上市公司发现严重造假上市也不直接终止上市,只要公司保留上市地位,由于公司有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预期,即使上市公司已经一文不值,公布造假信息后二级市场价格也不会归零,这样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就会少很多。也就是说,后者与前者相比,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额要少了一个上市公司的壳价格。

  另一方面,假如规定严重造假上市则直接终止上市,那么发起人股东的持股价值也将大幅下降甚至归零,那发起人大股东等要承担连带赔偿损失,根本不可能通过拿一堆一文不值的股票来质押还债,而必须要将当初向公众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也吐出来才可能承担投资者损失。正是因为目前没有严重造假上市直接终止上市的规定,造假上市发起人股东既可将当初IPO募集资金通过利益输送据为己有,而且归还投资者损失时还可用已经被掏空的股票来质押支付,由于新股对外发行一般只有25%的份额,大部分股票为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起人只需要拿出一部分股票、拔根毛就可支付所承担的赔偿,等于损失被变相转移给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承担,这样发起人股东两方面得利,很可能出现造假上市仍有暴利可图的离奇怪事。

  因此,尽快创造出“严重造假即直接终止上市”条款,可谓迫在眉睫。其实,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3.1条规定的二十三款直接终止上市情形中,最后一款规定了“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在目前沪深交易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中,终止上市情形中也都包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款,沪深交易所完全可以将发行人、上市公司严重造假行为,归入“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而创造出严重造假即直接终止上市的间接条款。

  仅此还不够,因为即使规定严重造假上市则直接终止上市,但是由于目前还允许在股市借壳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退到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也可通过借壳重新上市,那么造假公司在彻底摘牌之前、或者转移到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之后,即使公司事实上一文不值,股价仍然可达相当高度,壳价值仍然不灭。因此,规定严重造假上市则直接终止上市,这其中的“直接终止上市”应该是“一退到底”的彻底终止上市,即不允许造假退市公司借壳复活、只允许其自生自灭。

  总之,就算对造假上市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再完善,公众股股东可从虚假陈述责任主体那里获得赔偿,如果缺少严重造假上市则一退到底的制度,所有的损失等于还是由二级市场投资者来承担,这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却是极其不公平的。唯有建立严重造假即彻底退市的法规制度,才能防止造假上市有利可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上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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