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肖玉航
随着“买者自负”原则的市场化推进,未来各类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失败或亏损将由自身来负的事件将明显体现。比如近年大成基金[微博]投资重庆啤酒巨亏、兴业基金上诉熔盛重工赔偿案件等
对于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投资者而言,都会发现证券营业部有“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的投资原则提醒,而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变化、各类投资者队伍、交易模式、交易风险的增加与变化、监管市场化等因素深化,上述字眼已很难准确顺应市场发展,提醒A股市场投资者应遵循什么。
从世界主要股市投资者遵循的投资原则来看,“买者自负”是其重要法则之一。2013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对于此,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投资者都须充分认识股票市场投资的风险,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投资者对自己所参与投资的证券要谨慎而为。研究认为,其随着市场的理性与不断成熟,此原则对未来A股影响深远。
从“买者自负”的含义来看,其是指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对于参与股市投资者而言,其就是谁入市谁就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明了世上既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只跌不涨的市场。研究中国资本市场发现,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了“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买者在市场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其主要规定提示在理财市场,上海与深圳交易所并未明确地提出此原则,因此可以说,此次上交所明确提出“买者自负”原则,说明在未来A股投资市场中,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盈亏要自行承担。
从中国股票市场规模、交易方式、品种风险等角度来看,受市场理性发展与不断成熟、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市场化同质影响,股票市场进入真正的“买者自负”时代已非常明显。从市场规模来看,A股经过全流通后,市场市值多达27万亿左右,保险、银行、基金、证券、信托、QFII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发展速度较快;从交易方式来看,即有A股、B股、期指、ETF等交易品种,也有转融资、转融券、股权投资等多个交易领域,交易方式的现货交易与远期股指的波动等均有存在,都使得市场参与体出现明显变化。因此管理层提示投资者依据自身能力参与市场投资,自行承担风险与收益制度是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管理层不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失误或不适当投资产生亏损或收益负责,除非上市证券出现重大财务欺诈上市,管理层有审批与监管不到位之责,但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则仍然要靠自己来承担。
需要明确的是,“买者自负”原则的投资者是指所有投资者,并非是特专指中小投资者。从机构投资来看,近年来其创新保护实质上也使得部分机构对资本市场“买者自负”原则理解不到位或认识不足。比如远洋运输行业发生的巨大市场变化,机构投资者仍然在高位持有或增仓中国远洋、中远航远、中海集运等股票,结果是上市公司出现连年大幅度业绩亏损或下降,股价重挫低迷数年,这种投资理念或受政策性刺激或保护性政策影响、前些年行业景气时的多重因素影响所致;部分机构热衷炒作重组股,其近期法律保护方面则显得非常有限,因为作为机构投资一家数百倍PE的股票,其股价下跌或重组失败不可能由管理层或上市公司来承担。
研究认为随着“买者自负”原则的市场化推进,未来各类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失败或亏损将由自身来负的事件将明显体现。比如近年大成基金投资重庆啤酒巨亏、兴业基金上诉熔盛重工赔偿案件等。从上交所出台的《办法》来看,机构投资者应充分地认识到未来机构生存投资要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保护式发展将陆续淡出市场。
可以说,随着“买者自负”原则在A股市场的原则性推进,其对交易行为、机构保护、市场品种分化、规范发展等将形成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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