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茅台五粮液接受反垄断处罚是必要的

2013年02月21日 02:00  每日经济新闻 

  ◎周俊生

  2月19日,贵州茅台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将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的新闻备受舆论关注。但是,发改委新闻中心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具体措施尚在制定之中。

  对贵州茅台和五粮液两家公司是否进行反垄断处罚,尚存不确定性。

  然而,这并不能否认贵州茅台和五粮液两家公司先前的“保价”行为已经触犯《反垄断法》这个客观事实。发改委先前对两家企业进行的反垄断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两家企业也均已表示接受调查,并已整改了前期的一些违法行为。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天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满足于市场的自由交易,而且要利用法律的力量来对厂商进行遏制,不让其形成垄断条件。有人以为,贵州茅台、五粮液和经销商制定价格协议,是一种市场行为,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其价格,可以拒绝购买其产品。事实上无论贵州茅台还是五粮液,在两家企业建立对价格的绝对垄断后,消费者已经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地接受他们单方面确定的价格。这就是垄断带来的一种害处。

  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对经销商发出的“保价令”,是一种在产品销售上的纵向垄断行为,它将供应商与销售商、制造商与零售商扭结成一个整体,抹杀了在各自利益需求驱动之下可能产生的价格博弈。纵向垄断包括的形式主要有:转售价格维持、地域限制、排他性交易和捆绑销售等。控制转售价格表现为生产商或销售商之间的协议或某种默契,似乎体现着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然而在生产商垄断地位形成以后,这种行为常被其滥用于扩张自身利益,蚕食下游销售商自由定价权,往往是强势一方以断货、罚款等强制方式推进,因此是必须坚决反对的。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前期对一些经销商的做法完全符合这个标准,因此,对两家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改革的不够深入,包括价格形成在内的市场机制常常会被扭曲。我国当前的市场垄断大都带有行政垄断色彩,因此反垄断进行得十分艰难,消费者权益保障常常处于落空状态。贵州茅台和五粮液这两家白酒公司,长期以来在“公款吃喝”的风气之下,其市场营销过多地依赖于“三公消费”,养成了“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作风,在中央部署禁酒行动之后,由于公款吃喝受到了很大的约束,他们的销售量出现下滑,这本来是一件有利于消费者的好事,但他们仍然期望利用垄断手段来维持市场地位,这只能表明,这两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与真正的市场脱节。即使从这一点说,对贵州茅台和五粮液进行反垄断处理,有助于两家公司清理已被长期的“三公消费”熏陶得昏昏然的官商习气,回到真正的市场上来。贵州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再也不能以“三公消费”作为其业绩支撑,而是必须面向普通消费者,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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