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靖曦
市场期待已久的红利税改革新政在一片掌声过后波澜四起。面对越来越多陆续解禁的上市公司高管限售股,意在鼓励长期投资的新政似乎难以抑制其套现冲动。“新政引导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稳定发展”,11月19日,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宋宁在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新政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由于上市公司分红比例不高,对于一些限售股解禁的个人股东而言,依然难以抑制其套现冲动,一些券商借此催生的个人限售股减持避税业务也暗藏风险。
新政难抑减持冲动
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多位业界人士分析认为,从目前A股的投资者结构来看,原股东、高管、个人财务投资者等受益较大,但对惯于在二级市场做短线的投资者而言,税负成本还略有提高。此外,由于目前A股市场上市公司分红额较净利占比并不高,降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也只能是“毛毛雨”,难以改变投资者追逐资本利得的冲动,特别对于一些个人限售股东,由于持股成本较低,加之被动持股时间较长,一旦股票解禁,套现动力不小。“新政对于个人限售股东的影响微乎其微”,宋宁说,此次新政主要借鉴了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长期有利于中国股市发展,征收股票红利税是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存在“重复征税”一说。
券商避税通道风险显现
随着越来越多个人限售股的陆续解禁,目光敏锐的券商也暗地争食这块市场。“公司解禁期还没到,就有不少券商主动在找上门,给出种种优惠条件,吸引公司高管利用他们的平台套现”,四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市公司高管告诉记者,一些券商允诺,能够采取特殊通道帮助公司高管以最低的税收成本套现,虽然条件诱人,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紧盯公司,如果公司高管在外地去交易纳税,很容易激怒本地税务部门,“正因如此,公司高管并不愿参与券商的这种服务。”
据了解,券商极力向上市公司推销的“个人限售股减持避税业务”主要是在地税返还部分“做文章”。按照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减持所得,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中国的分税制度,在缴纳的20%个人所得税中,国家和地方分成,其中国家占60%,地方占40%。据透露,为了吸引资本,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所得部分适当返还给限售股东,以此吸引限售股股东到所在地区减持。据了解,这一做法最早始于江西鹰潭,随后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很多券商声称可以将地税分得的40%中的90%返还给个人限售股东,而且不必‘二次纳税’,但事实是个人股东很容易忽视这其中蕴藏的风险。”宋宁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政府返还给个人限售股东的部分仍为个人所得,须依法纳税,但很多券商口头上说已经替个人限售股东代缴,实则并未缴纳,一旦税务部门追查,则可能存在“偷逃税款”的法律风险。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纳税申报和追缴没有时效性,不及时缴纳还存在加收滞纳金和罚金的风险。“个人限售股东一定要拿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单据或者免税证明”,他举例说,当年某当红女歌星陷入“逃税风波”,就是因为没有及时索要税单,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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