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吴晓灵:《证券法》修订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2012年11月19日 04:13  证券日报 

  她同时认为应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18日举行的“金融街论坛”上表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业也应该是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的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她同时指出,在《证券法》的修订方面需要有三个注意。

  “修法的指导原则应该是功能立法、行为监管,以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吴晓灵指出,我们现在有的时候立法,在机构方面考虑得比较多,但是对于金融的功能考虑得不够多。因而,在这方面需要进行改进。

  她同时指出,未来几年我们应该重点修订的几部法律,主要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信托法》。

  她进一步指出,未来如果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应该有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对于货币政策,工具应该独立灵活运用,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适当的时机出台适当的措施,保证措施的有效性。 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建立一个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三是统一制定清算结算制度,规范电子支付结算工具和网络的发展。四是对央行是经理国库还是代理国库要有个决断。

  至于《证券法》的修订方面需要有三个注意:一是中国法律对证券的表述太狭窄,不利于形成市场秩序,不利于各类权益的证券化,从而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美国的《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做了罗列性的表述,如果我们能够这样来表述证券的话,可以极大的解放我们市场上通过证券融资的需求,也可以在证券上实行统一的监管。”

  二是中国尚未建立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缺乏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机制远未完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关键是要建立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来判断哪个企业的股票值不值得对它做市,做不做的来交易。“如果我们建立了一个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了一个金字塔的塔基,在最后公开上市定价时,股价畸高的现象就可以得到适当克制。”

  三是资本市场利益巨大,虚假肆意操纵市场行为难以杜绝。如果监管手段不足,违规成本过低就难以形成抑制的力量。尽管现在给了证监会很多的监管权利,但是对资本市场上一些利益操纵的行为威慑力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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