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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严打失信行为 设立专门证券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4日 06:20  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借新浪财经与证券时报联合开展“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大讨论之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美国《萨班斯法案》第906节关于公司高管人员不能保证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真实性,最高可以处以20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相同,也就是说,财务造假等同于持枪抢劫。美国等成熟市场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强大的刑事责任作后盾,许多董事和高管在刑事责任的威慑下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私了。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重刑期为三年,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最多也只有5年,这些刑事处罚威胁太小,理应加重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刑期处罚。

  另外,笔者建议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建立三个专门的证券法庭,专门对证券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判,规定证券案件实行异地审理制度,破除司法地方保护。

  二、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在新股询价发行中,经过“询价与定价”程序确定新股发行价后,规定由参与上市中介业务的承销商、会计师、律师按发行定价自行认购发行总额20%左右的股票,并设置两年左右的限售期,剩余部分再向各类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此,中介机构过度包装上市公司等于自己害自己,过度包装现象将可根治,也可打消一些公司造假上市圈钱念头,发行市场将会自动趋冷。

  三、在公募基金改革治理制度之前,暂停偏股型的新基金发行。公募基金在市场享有市场主体地位,但由于基金治理制度的缺失,基金管理人并没有把公募基金份额真正当成是自己的钱,由此基金投资行为并非正常市场主体所应有行为,使得市场在一定程度变成伪市场。

  比如,基金为新股发行捧场造成发行“三高”,众多基金在一些中小盘投机股中扎堆影响股价,社保基金委托公募基金公司运作的投资组合也有类似问题。除非通过制度改革,促使基金管理人利益与基民利益方向一致,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真正投资主体,否则越多的基金入市,对市场正常功能的干扰和危害越大,越穷越生现象也将愈演愈烈。另外,对于目前存量公募基金,由于契约型治理架构基本剥夺了基民参与基金治理权利,应建立单独的基金治理载体比如基金董事会,由基民或其代理人参与,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监督,防范基金管理公司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四、坚决叫停借壳上市做法。目前的退市制度应该说已经有了一定刚性,关键是借壳上市的保留,使得上市公司在真正触及这些退市标准前,企业就可通过借壳上市规避退市,那所有的严苛退市标准就有可能成为摆设。只有熄灭劣质公司的重组预期,才能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

  借壳上市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温床,要约束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难比登天,监管者的监管能力很难跟上,既然缺乏对借壳重组的驾驭能力,目前阶段就理应封死借壳通道。

  笔者建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包括借壳重组在内的一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要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可以规定,一旦上市公司要实行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无论公司基本面如何,一律先行退市,要重新上市需走IPO通道。当然只要不构成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一般类型的资产重组还是允许的,此类重组不需要先自行退市,因为这些重组不会导致公司基本面的重大变化,不容易引起股票爆炒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样,就可杜绝上市公司的上市内容随便变化,防止上市公司偷梁换柱破坏市场起码的游戏规则。

  五、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首先,取消红利税。其次,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交易所出台的分红制度基础上,赋予中小股东在分红方案上的相应权利,为此不妨实行分类表决,规定分红方案的更改、或者不分红、或拟分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30%等事项,必须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六、严格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任何形式的再融资,之前的年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比如6%),融资额限制在公司净资产的30%以内。而且,只有上市公司对市场分红回报达到或超过上次融资额度,才有再融资资格;计算对市场分红额时必须刨除大股东等所获得的分红,也就是必须确保上市公司对市场回报要大于其从市场的索取,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庞氏骗局。

  七、赋予散户股民在公司治理上的话语权。即使大小非、大小限解禁变成与社会公众股一样的可流通股,但只要它们还没有在二级市场抛售,它们与社会公众股在持股成本上的巨大差距永远无法抹杀。

  因此,有必要借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中的分类表决制度,规定所有重大事项,应经过除大小非、大小限以外的股东单独表决通过(半数以上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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