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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限制理应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9日 08:15  京华时报

  资本论

  上交所此前发布《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对风险警示板股票设置不对称的涨跌幅限制(涨幅1%、跌幅5%),这在市场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争议的原因不仅在于其导致了沪深ST类个股的大幅下跌,更是因为该制度本身的“助跌不助涨”作用导致的不公平。当然,既然是征求意见,那就说明还需要听取市场的意见后再进行完善。而上交所日前表态称“将对方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这种闻过知改的态度无疑值得赞赏。 

  自1998年4月某些上市公司因业绩等原因被风险警示之后,不同于正常公司的涨跌幅制度亦随之出现。对于ST类公司而言,由于其本身蕴藏的风险较大,加之市场投机行为猖獗,将其涨跌幅定格于5%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鉴于很多投资者不爱蓝筹爱ST、不爱投资爱投机的习性,进一步

  □曹中铭(股评人)“打压”ST类个股的日涨幅上限同样是有必要的。只不过,此前上交所“助跌不助涨”的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涨幅和跌幅限制不能丧失“对称”这一根本宗旨,否则就等于人为造就了不公平。 

  上交所设置风险警示板的目的在于警示投资者远离投机,为打击疯狂的市场投机行为,笔者建议不妨将ST类个股的涨跌幅统一限制在2%或3%。即使跌下去不容易,但也更要让其涨起来很难,如此才能达到警示风险、打击投机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交所对ST股票涨跌幅进行调整之后,深市会否采取相同的举措令人关注。需要提醒的是,就像不对称涨跌幅限制有违公平一样,在A股市场中,如果沪深两市的ST类个股实行不同的涨跌幅制度,显然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无论是正常公司还是ST类公司,两市的涨跌幅制度都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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