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退市的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应当为其违规行为或虚假陈述行为买单。不能让公司凭借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利,更不能让这些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成为退市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周一,即规则发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创业板市场作出剧烈反应,创业板指数大跌5.25%,30多只创业板股票跌停。很明显,规则施行后,无疑会对促进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挤掉股市泡沫等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规则中确定的四种创业板股票直接退市条件,无论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来说,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股票上市发行以来,“高股价、高市盈率、高募资”现象一直居高不下,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上募集大量资金,但创业板公司自身具备的高风险性,往往意味着投资者购买创业板股票面临着比主板更多更大的风险。如果创业板公司在“三高”下发行,之后出现直接退市,或者出现因财务造假追溯而退市的情况,即使退市后,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可以转入到股票代办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但股票的价格无疑会大幅缩水,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根据现行《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将无法获得弥补或赔偿。
退市公司应为不当行为负责
笔者之见,创业板退市不能一退了之。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可以从投资者手中募集到几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公司退市前,已经实现了从证券市场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在该公司存在财务会计数据造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特别是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因36个月内累计遭受证券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而直接退市;或被暂停上市后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仍为负数等情形而退市,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不但承担了公司正常经营风险,而且承担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尤其是退市后遭受的巨额投资损失。
笔者看来,如果这部分损失让投资者自行承担,而不赋予相应的救济渠道或途径,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退市的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应当为其违规行为或虚假陈述行为替投资者的损失买单。既不能让违规上市公司凭借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利,又不能让上述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成为退市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很遗憾,无论是《证券法》,还是证券交易制定的上市规则中,都没有关于对欺诈发行等违规上市,或财务造假、虚假陈述而导致退市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进行追缴,并补偿给投资者的规定。
从制度设计、权利救济
加大保护投资者力度
《人民日报》撰文强调:“必须把垃圾公司赶出股市”,并指出,在主板退市制度健全之前,对于长期无法提供回报的绩差股,投资者唯有“用脚投票”,其结果可能是令自己“很受伤”。这种“受伤”毕竟是投资者自愿作出的选择而导致。但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无路可选择,只能接受退市事实,才是真正违背投资者意愿和最初投资目的的。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源泉。只有从制度设计、权利救济等各方面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才能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充满信心,才能将资金源源不断地投向证券市场,逐步实现从投机向投资的转变,才能保证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和健康发展。如果投资者丧失了投资的积极性,不愿意再继续陪着玩儿了,那么没有股民参与的股市将“后果很严重”。 (作者单位: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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