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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券商业务创新需监管而非推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6日 07:32  国际金融报微博

  《 国际金融报 》

   当证监会成为券商业务创新的推动者的时候,为了让证券商的业务创新顺利推进,证监会不仅可以对其进行政策上的倾斜,而且对其已经出现的一些违规情况也容易手下留情,它的监管功能必然会相应地削弱。”

  有消息称,今年4月份证监会将组织全国证券公司在北京召开创新业务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将对包括开放券商代销业务等创新工作进行探讨,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券商可获得代销多类金融产品的业务。一旦这个消息得到确证,就意味着一直由商业银行长期占据垄断地位的理财产品代销市场,有望向券商开放,今后券商营业部可以像商业银行的网点一样,代销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等各种金融产品,从中收取佣金。

  A股市场长期的不景气,使证券商度日艰难,已经公布2011年年报的上市券商,其业绩都不太理想。如已公布年报的光大、国元、西南等证券公司,去年的净利润都出现了幅度不等的下滑,其中西南证券的下滑幅度高达67.38%。尽管今年的股市行情已有所好转,但券商的盈利来源较多地依赖于传统的经纪、投行与自营业务,“看天吃饭”的色彩很浓厚。因此,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券商希望开拓新的创收渠道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如果这种业务开拓必须由担负市场监管之责的证监会来推动,那么,这种创新很可能就会变味,甚至为市场埋下隐患。

  证券商作为一个“在商言商”的商业机构,从市场中寻找盈利机会是它的本能所在。但是,由于证券商身处的资本市场关涉千百万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所从事的各种业务进行监管,使其不至于逾越法律的轨道,出现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个从事监管的机构就是证监会。但是,当证监会成为券商业务创新的推动者的时候,为了让证券商的业务创新顺利推进,证监会不仅可以对其进行政策上的倾斜,而且对其已经出现的一些违规情况也容易手下留情,它的监管功能必然会相应地削弱。因此可以说,社会应该鼓励和支持券商的业务创新,但证监会却必须对券商的业务创新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它们在创新旗号的掩护下从事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勾当。

  事实上,现在市场上名目繁多、鱼龙混杂的理财产品,已经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了很大的损害。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在销售时吹得天花乱坠,但却无法实现原有承诺,从而不断产生纠纷。其实,尽管按照目前的规定,券商还不能参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等各种金融产品的代销,但它们已经获得券商理财产品的经销权。然而,这些由券商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同样是问题成堆,有报道称,现有的249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有90只产品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而按照相关规定,当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时,将强制清盘。因此,不少券商理财产品正被清盘阴影笼罩。证券商连自己专业范围里的理财产品都没有能经营好,又焉能指望从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分到一杯羹呢?

  实际上,证监会之所以乐意做券商业务创新的推手,这与其在市场中的定位不清晰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严重问题便是不规范现象严重,市场乱象丛生,而证监会的监管始终处于无力状态。最近一段时间,证监会似乎加强了监管力度,但现实是其打击的对象侧重于普通机构和一些个人大户,对于证券商存在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却很少过问。事实上,由于证券商的能量远远大于一般机构和个人大户,它们如果作奸犯科,对市场的危害也远甚于后者。但是,由于证监会多年来充当了证券商的“保护伞”,在这方面的监管始终不能让投资者满意。加强市场监管,应该不分对象,不管是证券商还是一般机构,不管是个人大户还是小散,只要触犯市场法规,都应受到严肃的处理。显然,证监会需要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定位,对于证券商的业务创新,固然没有必要横加阻拦,但必须加强监管,更不应该去做它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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