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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吴建敏违规持股票 媒体呼吁阳光作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2日 12:10  《理财周刊》

  公开、公正、公平,公开是第一位的,阳光底下无罪恶。我们不妨从吴建敏案开始,把吴案的细节一一公开。通过吴案,呼唤并真正实施证监会的阳光作业。

  贺宛男

  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2011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建敏实行解聘,作为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开出的首例罚单,消息在业内引发很大震动。

  经查,吴建敏借用他人账户持有ST圣方股票,未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于2010年3月3日参与审核了该公司的并购重组方案。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持有所审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决定予以解聘。

  尽管对犯规者来说,解聘属于最重的行政处罚(其他三档分别为“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和“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尽管证监会早就明文规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但20余年来我们见惯了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等,被踢出证券市场,作为拥有生杀大权的证监会内部人员“犯事”公开见报,这还是第一次。正因为此,舆论普遍认为是郭树清上任后,“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的良好开端。

  但这样的开端还远远不够。按照《工作规程》,“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吴建敏于2007年12月获聘,至今正好四年,解聘不过是“从轻发落”而已。笔者始终认为,劣币驱逐良币,垃圾股一飞冲天,是中国股市之所以成为投机市、成为赌场的症结,而并购重组委则是最不透明、最“捣浆糊”、最乱象丛生之所在。从某种程度上说,并购重组委甚至充当了赌场的帮凶。

  吴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借用他人账户买股持股。吴建敏是借用他人账户持有ST圣方股票的。而从2005年证监会全面整顿证券公司起,已三令五申实施证券账户的实名制管理。作为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硕士,高级会计师,曾负责完成百余家大中型企业改制、评估、上市公司配股、非公开发行以及并购重组的“行业顶尖人物”,吴建敏难道会不知这一规定?有人说,在审核*ST圣方的重组方案时,吴建敏只要申请回避,完全可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事实真是如此吗?这样一个明显违法违规之人,怎么可以受聘并购重组委委员之重任,而且连任三届?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是证券执法的基础,连违法违规主体都搞不清楚,又怎么做到“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的零容忍”?郭树清强调,“我们将升级和完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在此笔者建言,先从实名制开始,从证券从业者开始,从证监会内部人员开始,不要只管小民,不管大员。

  吴案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吴建敏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有人提到,*ST圣方股票早在2006年3月17日就因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直到2011年7月8日被北京新华联重组才复牌交易。吴建敏借用他人账户买入*ST圣方,应在2006年3月17日前;而吴直到2007年12月才获聘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纵然其买入股票有高达9倍的获利(从停牌前1.17元到复牌时10.78元),也不构成内幕交易。问题不在吴建敏买入ST圣方时,其重组方案尚未出台,问题在于证监会内部人员(包括外聘委员)能不能买股持股,要不要如实申报。2007年7月发布的《工作规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直到今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作规程》(还是征求意见稿)才增加了如下两条:“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登记清理卖出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如实申报买股持股、借用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现象决非吴建敏一人。吴建敏只是运气不好,在新官上任三把火之际中了头彩而已。也正因为此,公众获知的只是他买了*ST圣方,又不申请回避,遭遇解聘处罚;至于买了多少股票,什么时候买的,获利几何,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一概不知。

  公开、公正、公平,公开是第一位的,阳光底下无罪恶。我们不妨从吴建敏案开始,把吴案的细节一一公开。倒不是一定要把吴建敏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而是通过吴案,呼唤并真正实施证监会的阳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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