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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惩戒机制形同虚设 绿大地欺诈判决让人不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6日 09:43  深圳特区报微博

  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让人不解,新华社昨发文质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备受关注的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终于浮出水面。这家连年亏损、造假上市的企业,在卷走3亿元融资的情况下,判决仅以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予以了结,实在让人不解。这个判决使证监会对资本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无法实现。

  经查实,2007年底上市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书中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公司实际连续三年亏损。上市之后,绿大地恶习不改,以同样的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

  面对如此恶劣的资本市场欺诈行为,昆明官渡区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杀一儆百,以绝后患”,反而是“蜻蜓点水般匆匆掠过”,不声不响地给予当事人不痛不痒的处罚,这无异于在鼓励造假。

  证监会近日多次表态,对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零容忍”,并表示将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然而,现实是如此苍白无力,绿大地案件的判决结果让证监会调查人员数月的努力付之东流。尽管铁证如山,造假者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在以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资本市场,诚信是一切的基石,对失信行为的严惩则是维护市场诚信水平的有效保障。绿大地案的处罚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传递出的却是一种资本市场惩戒功能缺失的信号。

  诚然,由于涉及巨大利益,资本市场的案件查处往往受到诸多干扰。即便是排除万难查实了,案件的主要责任方依然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如绿大地的造假事件,当事人付出的代价竟这样微不足道,由此不难理解中国股市违法违规行为猖獗的原因。

  十年前,同样是因为在资本市场上的财务造假,“美国500强”排名第七的安然公司轰然破产,并由此推动了旨在严厉打击公司造假行为的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出台。审计机构安达信公司被罚款50万美元,禁止在5年内从事审计业务,并最终因此而倒闭。

  在20年的蹒跚学步中,中国股市逐步建立了自己的运作模式,也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逐步与国际接轨。这些年来,中国股市的监管层一直在努力打造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以期与市场准入挂钩建立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这也是股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必须指出的是,政府部门的一切努力都离不开司法系统的全力配合,绿大地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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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大地欺诈案宣判无人担责

  从轻发落被指鼓励造假

  曾神秘开庭把媒体拒之门外的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又迎来了蹊跷的判决。*ST大地2日晚间悄然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一审判决书,五名被告人全部免受牢狱之苦,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就此强调指出,如此宣判过程与判决结果令公众大跌眼镜,这无异于为资本市场上的造假犯罪行为保驾护航。

  神秘的开庭 蹊跷的宣判

  被业界视为A股造假上市标本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左手倒右手”、伪造票证等手段堂而皇之地登陆资本市场,并在其后几年时间里继续大幅虚增资产和收入欺骗投资者。

  经过证监会和公安部门的调查,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于今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造假案件却将媒体等拒之门外。

  神秘开庭之后,接着是蹊跷的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说,像绿大地这样的重大案件更应该在法院宣判。

  而绿大地案件宣判时,法院并没有召集相关人等到法庭宣判。被告人已经拿着判决书回家了,辩护团队的律师却只是在看到绿大地公司公告后方才得知判决结果。更加奇怪的是,三天后,法院以打印机坏了为由仍未向辩护律师提供判决书文本。“意图十分明显,就是不愿意判决信息广泛传播被公众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说。

  “如此神秘的开庭、蹊跷的宣判,对公众的知情权构成了极大挑战,不由让人生疑:其背后究竟有什么利益关系?”张远忠质疑说。

  虚增数亿上市 责任人却全身而退

  各方调查显示,2004年至2007年6月期间,绿大地通过伪造银行票证、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

  “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的调查报告如此表述。但正是这样一家公司竟然被包装成盈利状况良好且利润逐年高速增长的企业,层层闯关,成为A股市场上炙手可热的农业股。

  绿大地欺诈发行手段恶劣,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但判决却轻得让人匪夷所思:原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这意味着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起,五位被告人都可以释放回家了,几乎相当于没有判刑。”张远忠说。唯一的实质性惩罚是对绿大地公司的罚款,不过且不说这400万元罚款相对于3亿元的募资额是如何微不足道,而且公司的罚款实际上来自股东,这等于让股民为欺诈发行罪买单。

  根据我国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因此,即便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和绿大地的应该是5年以下徒刑和1731万元以下罚金。法律界人士曾就此分析说,如按上述判决,绿大地案很难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然而,让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是,绿大地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却取了刑法中已经较轻的律条的下限,不由人不产生巨大的疑惑。

  虚假信息始终相伴 法院判决无人担责

  人们注意到,无论是证监会的调查报告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都提到了违规披露信息罪。而判决书中却没有认定此罪。

  根据起诉书,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这些数字都写入了公司年度报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161条,上述行为构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

  然而,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有关规定指出,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查阅《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不难发现,该规定列出了8种应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30%的标准仅是其中两项。第八项即:“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在上市后的三年时间里,绿大地至少发布过十几次财务报告,而虚假信息始终相伴。仅按判决书中所列举的事实,绿大地就曾在2008年和2009年财务会计报告大幅虚增资产和收入,当然可以称得上“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张远忠说。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关于ST大地: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0)(简称“绿大地”)前身是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001年3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100万股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苗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云南省首家民营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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