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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新规仍嫌宽松 能否根治退市难顽疾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9日 06:50  深圳特区报微博

  ■ 于德清

  成立已两年的中国创业板市场未来将更加“进退有制”:深交所28日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中国创业板退市的两个新条件:即连续36个月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或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每股面值的创业板公司,其股票必须终止上市。

  近来,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明显提速。先是强化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继而酝酿修改证券法规,现在又就完善创业板退市机制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系列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的举措,是重新凝聚人气、恢复证券市场信誉的关键,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现在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创业板退市新规能否根治“退市难”顽疾。

  造成中国证券市场“退市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扭曲的股市发行机制下地方政府保壳需求、退市制度设计宽松、监管不力与证券法规执法不严。因此,要想创业板退市不再难,还得从上述几方面做出努力。比如,对于遏制地方政府的保壳需求,深交所的征求意见稿中在创业板恢复上市标准上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这样就把政府的“保壳补贴”排除在外。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把现金补贴变成“项目补贴”,恐怕又会让一些本应退市的企业绝处逢生。避免这种状况出现,要靠退市制度的严密设计。

  再如,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严格退市制度设计,是这份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但是仔细推敲,其中仍不免有过于宽松之处。比如,新的退市条件之一为“连续36个月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这相当于给了创业板上市公司3年的缓冲期,还是相当宽松。况且,如果企业暗中运作,让有关方面撤销“公开谴责”,那又当如何?这实际上也就触及了目前证券市场执法不严、监管乏力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不能单纯依靠完善退市制度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在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把那些违规者与不合格者清退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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