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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分红新政的针对性强制性和约束性

  ⊙熊锦秋

  证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的第一把火,烧到了治理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痼疾上。为全力推动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水平,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并先从首发股票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这是深得人心之举。不过,细看内容,笔者认为,分红新政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还比较弱。分红新政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增强其针对性、强制性和约束性。

  比如在11月10日和11日公布的绿城水务、千禧之星、鞍山重型矿山、苏州通润、新华人寿等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中,按新规将股利分配政策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作了量化约束与明细承诺。其中,千禧之星等四公司承诺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苏州通润承诺的分红比例为25%,由此看来,证监会并没有规定强制分红比例,而是更突出提升公司分红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上面按新政披露信息的四家新公司,分红比例仅为10%,这个比例总体来说还比较低,只比不分红稍有进步。如果有的公司比如高速成长期公司,分红比例更低甚至一段时间内不分红,可能也没有违反新规;当然,按新规它必须给投资者一个预期,让那些偏爱红利的投资者另觅他途。从这个角度说,证监会的分红新政,并非真正意义的“强制”分红。

  是否该强制分红,当前市场各方也还有争论。有人认为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不怎么分红,沪深A股市场不宜强制分红。笔者认为,就算纳斯达克不少上市公司很少分红,但它是在另外一个层面上的不分红。经过多年发展,美国股市监管制度的不断修正、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司发展成果为股民所共享的机制,是当下的A股市场无法比拟的。可以说,两个市场所处层面、市场机制和土壤完全不一样,没有多少可比性。

  而且,纳斯达克只是美国股市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现金分红才是整个美国股市制度的常态。20世纪7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利润的30%至40%,80年代提高到40%至50%,此后支付红利比例也高达40%至60%。

  基于目前A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中小股东很难有什么决策权、参与权。它不像大股东,可以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天价薪酬获得变相分红,中小股东收回股票投资的唯一手段就是通过公司所发放的红利。如果中小股东总分不到红利,反而时不时“被再融资”,那样的市场,无论如何是无法获得健康、稳健发展的。所以,当前积极营造A股市场回报股东的分红文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

  笔者因此建议,在目前证监会推出的分红新政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不妨根据上市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分红政策,以增强其针对性、强制性和约束性。

  比如,可以要求对沪深两市主板公司将不少于当年盈利的40%现金回报给投资者。主板企业基本进入成熟期,回报也应该进入稳定期。

  再如,可以要求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将不少于当年盈利的10%或20%以现金回报给投资者。在现实中,创业板与中小板基本没有多大区别,这两个板块的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一般来说,企业资金需求较主板公司强烈,可适当降低强制性的现金红利回报比例。但由于毕竟不是初创期,应还有一定回报能力。

  还有,可以考虑将公司再融资与红利回报紧密挂钩。目前公司再融资的一个条件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也即每年将10%左右的利润分红即可;而如果公司没有利润,也就没有红利,可以说这个再融资门槛太低。如此低的再融资门槛,可能有违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也使得市场积弊难有改观。为此,不妨规定:上市公司在红利回报没有达到上次募资额之前,没有资格再融资。

  就监管机构而言,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的积极性,红利税的改革也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据报,证监会正在系统梳理和研究分红税收的政策。面对日益强烈的取消红利税呼声,我们期待着新红利政策尽早出台。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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