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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全力推动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

  ⊙熊锦秋

  全球股市近来跌宕起伏,A股市场跟跌不跟涨态势显著,有关各方逐渐认识到,市场痼疾是拖累市场萎靡不振的根本原因,治市呼声再起。笔者认为,当下沪深股市的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对等。仅举其荦荦大端,便有上市公司在市场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不对等、散户股民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不对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其义务不对等、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权利与其义务不对等、发审委委员的权利与其义务不对等这样多个方面。

  公司上市募集到资金后,无需像债券融资那样还本付息,而且还可以股权再融资。虽然再融资需要满足“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等条件,但这个回报条件太低,而如果公司没有多少利润股民也分不到什么;尤其是公司配股或定向增发连净资产收益率的门槛条件都没有。最不公平的是,市场退市机制缺失,使得市场对一些不求上进、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惩罚机制,卖壳手段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在市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在董事选举中“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对于“一股独大”公司,缺乏联手机制的中小股东很难在董事会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而《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样,独立董事等于由大股东决定,为保住职位和与此相关的津贴,独立董事在某种程度上多成了摆设。换句话说,在当下的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很难产生中小投资者“代言人”,中小投资者“有份掏钱、无权表态”。

  民营家族企业高价发行上市后,发起人享受到巨大的发行溢价收益;在一些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国有产权虚位形成内部人控制,有些公司高管自己给自己定薪或加薪;一些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定向输送利益。上市公司经营或许一般,“穷庙富方丈”现象却不少见。但是,迄今对公司控制人的平庸作为或乱作为还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大手笔投资,甚至可以左右股票价格,给不少市场主体带来利益,但不管基金盈亏如何,管理人照样可以按固定费率坐收管理费。保荐人收取的高额保荐承销费用,以及保荐代表人持股、保荐直投模式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保荐人成为股市做大过程中一个明显的既得利益者。《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保荐人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从以往处罚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看,保荐人因企业过度包装、造假上市以及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而受到的处罚极为有限,往往被“警示”了事。对参与上市公司造假获得利益的会计师,处罚力度也总体偏轻。

  虽然《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了对发审委委员违规行为的责任规定,主要是证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一些过度包装或造假企业蒙混过关上市后,至今鲜见有发审委委员因此受到惩罚。

  可以这么说,当前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权利多多、承担的责任却渺渺;掏出真金白银的社会投资者群体,其大部分权利却被一句“股市投资风险自担”虚化了。因此,笔者以为,治市关键,治理市场痼疾,就是要推动市场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业务对等,让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为此,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在制度上不能造成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畸轻畸重,必须予以平衡;有了好的制度后,在实际操作中也必须按照规定严查市场主体的失责行为,不能让有些市场主体光享受权利却逃避责任。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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