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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回忆之郭锋:构建反内幕交易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7日 08:17  新浪财经

  1990年到2010年,中国证券市场走过了第二十个年头。如今它正如一个青年人,朝气蓬勃、风华正茂,偶尔会犯些小错误,从中吸取教训,然后更加健康和壮大。

  他还是一个非正常成长的年轻人,从一出生就被赋予了太多的希望和呵护,被寄予了太厚重的责任。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有一些长辈,目睹了他们的出生和成长、时时给予鞭策和激励、处处送出关怀和温情。

  在二十年之际,他们对这个青年人有什么话要说?哪一些成长的故事令他们记忆深刻?他们如何憧憬和规划他的未来?

  新浪财经陆续推出“二十年记忆”约稿,由亲历证券市场二十周年的代表人物来为您讲述他们的“二十年记忆”。

图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图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

  原标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

  作者:郭锋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金融危机以后,世界上主要的金融大国都在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在我国,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通知,对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进行部署。

  在这样一种国内、国际环境下,进一步探讨如何系统性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构建反内幕交易制度的价值取向

  从历史上看,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内幕交易每天都在发生,相关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下偶尔查处,但基本上表现为消极,原因何在呢?我分析有三个原因:

  一是,内幕交易存在普遍的道德认同,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它可以产生激励机制。曾经有一位证券界朋友,到一家很大的证券公司找一位老总,这位老总当着他的面在电脑上下单,指挥进行内幕交易操作。由此看来,大家对此还有一种道德上的认同。

  二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大多是官商勾结,甚至在有的国家涉及到了监管层。

  三是,取证困难,面对已经被披露的内幕交易,往往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证据支持。

  所以正如有的观点所言:投资者都比较痛恨内幕交易,但是又千方百计地寻找内幕交易。许多人之所以进入证券市场,就是想做内幕交易,不过内幕交易经常被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我们认为,即使内幕交易与商业道德和交易习惯并没有严重的冲突,但是由于内幕交易会助长人们的投机取巧心理,放大人性的私欲,并损害证券市场的公正秩序,造成普通投资者信息获取的不公平,因此主流监管哲学仍然对此持否定态度。

  在我们国家反内幕交易,我认为从价值取向上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我们反内幕交易的重点,应当从以前的主要监控个人投资者或者普通证券分析师转向重点监控机构大户,比如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私营企业等,实际上他们才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力军,这应是我们重点的监管对象。

  第二,应当建立投资者、交易所、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相互联动的反内幕交易机制。因为投资者是利益攸关者,交易所具有监督的技术条件,监管机构有公权力的地位,司法机关有国家强制力,只有把它们联合起来,才能有效地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三,应当适当缩小内幕人员的范围,将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内幕信息继受者排除在外。我觉得无限放大内幕人员的范围在执法中做不到,这样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可将主观上没有恶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排除在外。

  关于反内幕交易路径的建议

  关于建立反内幕交易的路径,我谈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监管层面来看:

  第一,要从内幕人员的正面列表登记制转变为负面列表反内幕交易黑名单制和观察名单制。证监会已经要求建立内幕知情人制度,从监管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我觉得可能产生的效果还要等时间来验证。

  我认为内幕人员的范围本身就是法定的,而且也是无限延伸的,凡是知情者最后就是内幕人员;换一个思路,把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列入黑名单,把有重大嫌疑的人列入观察名单,如果经过了稽查处理、经过了司法处理以后,列入黑名单者还可以按照市场禁入制度的办法来处理。另外,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同时没有证据的,列入观察黑名单,进行跟踪检查。

  这样,能够减轻监管的工作量,而且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因为正面的列表是把所有的内幕人员都当成嫌疑人,其必要性我觉得可以研究一下。

  第二,强制股价出现重大性异动的上市公司进行股价异动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及时提示风险。

  第三,严密监管收购兼并中的股价异动现象,暂停或者终止有嫌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的资格。当然证监会已经规定了对被稽查监督的上市公司暂停收购兼并,我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凡是有股价异动和有嫌疑的就暂停,可以暂停申报程序。

  第四,应当建立内幕交易举报者奖励机制。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的奖励制度,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操作层面,我们建议证监会、财政部研究制定专门的办法,从内幕交易所得中明确提取一定的比例,比如提取3%—5%奖励给举报人,并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五,在行政查处中实行和解制度。因为内幕交易要让监管机构去取证确实非常困难,如果我们仿照美国的和解制度,待被查处的嫌疑人承认内幕交易后,处以高额罚款,便停止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双方都得到自己预期的效果,也客观上起到威慑和降低内幕交易的作用。

  其次,从司法层面看:

  1、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修改后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现在关键问题是要落实到实处。

  2、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刑事处罚数额。2008年以来,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的内幕交易案件已经有好几十件,有的已经开始宣判。今年5月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立案标准,刑罚第180条规定了刑事责任,涉及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看来,有期徒刑太少,应提高到10年以上和无期徒刑。

  3、建立诉讼之友制度,证券监管机构可以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

  第三,立法层面看:

  建议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投资商品责任法》,来弥补国内侵权法的不足,国务院可制定《反金融欺诈条例》,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欺诈行为司法解释。

  结论

  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在全球混业经营、统合监管的趋势下,在中国经济高速成长驱动下,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证券法治变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我们用国家战略,整合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以更大的力度打击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金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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