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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内幕交易的重拳是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7日 16:10  财经国家周刊

  叶檀 财经评论员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二十年的今天,决策层下决心减少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建立市场秩序。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处罚全面升级。

  中国的证券市场不应该成为内幕交易者的盘剥平台,此前新《证券法》的修订,赋予了证监会准司法权。此次意见的出台,显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迅速升温。

  减少内幕交易,不仅要赋予监管者以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赋予普通投资者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这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漏洞很大:内幕交易处理缺乏权威的且可以与行政力量抗衡的具有公信力的监管者,同时,到目前为止,普通投资者的法律救助少有成功者。

  监管者如何应对行政力量?

  近几年来,国资并购重组进入高峰期,不少涉及国有资本重组的内幕交易案件,暴露出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程序中,行政力量介入导致内情泄漏,内幕交易屡禁不绝,利益关联者众多,与股市公开透明法则发生激烈冲撞。

  上交所研究中心总经理胡汝银曾表示,在证券市场上,大量的国有股使政府成为最大的市场参与者。对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受制于政府又要管制政府,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监管者的坚牙利齿被包了起来,证券监管过程成了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

  事实上,这一行政主导的过程还在不断延续,目前上市成为各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之一,在中小板与创业板中,各种道德风险屡禁不止,一些上市即变脸的公司大多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面对权力,各地证券监管部门面临极大的考验,他们必须成为钢铁战士,经受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令人遗憾的是,在处理内幕交易中,法律有时缺位,堵住了普通投资者的维权门槛。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予受理。2007年,最高法院在各地证券民事诉讼案呈上升趋势时突然出了一个规定,要求各地法院停止接受审理与证券有关的民事案件;过了一年多后又宣布只接收虚假陈述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此指出,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事实上,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至今还是不被受理,让投资者维权无门、遭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

  同时,一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处理难以到位。以此次出台的意见论,原则大于具体操作细则,除了第三条“明确职责、重点打击”外,主要是原则性的,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极大的困难。2005年新的《证券法》实施,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其规定也是极具原则和概括性,在实践中同样缺乏操作性。

  没有司法解释,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各自解读,无法形成合力,此次出台意见是消除部门分歧的努力,却无法成为制度贯穿于久远。

  如果银广夏的股东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赔偿,如果中山公用的股东维权成功,今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会是内幕交易横行的局面吗?还有专门收获重组溢价的潜伏者吗?对于这些人难道不应该重点“关照”?

  无论是刑法、证券法还是各类规则,并未突出民事赔偿的重要性。试想,如果如美国一样,内幕交易的举报者受到奖励,对内幕交易者罚以倾家荡产的民事赔偿,在上海、深圳建立快速处理法庭,内幕交易者还敢这么为所欲为吗?

  靠抓典型、靠从重从快、靠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合作,无法建立细致的符合市场现状的法律细则、无法对内幕交易者具有真正的威慑。

  打击内幕交易的重拳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是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一个好案例胜过十个粗糙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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