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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公募基金的两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 11:08  《机构投资》

  南方基金分红和华安国际配置两场官司将写入中国基金的发展史,这一点并不用怀疑。

  作为耕耘于基金业第一线的法律人,吕红是亲历者,她的专业视角,让我们会更严谨的来看待这两场官司对于基金业的含义。

  文/吕红(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以来,十年间,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以及QFII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的格局。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业经过飞跃式发展,已经成长为市场上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国际化和规范化的两个事件——华安起诉雷曼兄弟和南方分红案,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将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华安基金诉雷曼——艰巨的维权之战

  华安诉雷曼(欧洲)案无论结果如何,已经成为了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华尔街投行和国际复杂衍生品维权的第一仗,也是第一次以审慎和批判的眼光,将华尔街投行和国际金融衍生品请下神坛。

  庭审过程中,引入境外英国皇家大法官、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副总裁、香港法律专家等诉讼辅助人团队,也为揭开国际复杂衍生品的产品设计和法律关系开创了先河。

  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海外维权,对国际复杂衍生产品的剖析,华安诉雷曼(欧洲)案都具示范意义。

  2008年9月15日上午,拥有158年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行美国雷曼兄弟控股公司,被迫向位于曼哈顿的美国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

  这场“金融海啸”的史上最大金融破产案,迅速在金融市场产生反应。除了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七大中资行持有7.2亿美元雷曼资产外,雷曼兄弟的魁伟身躯还不幸砸中华安国际配置基金。

  同年9月16日,一封名为致持有人的一封信,从华安紧急发出。华安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甚至提到最坏的打算——清盘。

  当时,有关监管部门领导连夜赶赴在上海与华安基金管理层共商对策。

  为稳定金融市场和基民,华安于9月18日发出一份关于华安国际配置基金相关保本责任的公告,华安将替代原保本人雷曼兄弟,对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投资的结构性保本票据承担到期保本责任。

  华安管理层与监管部门、多家律师事务所商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当时局势并不明朗,国际投资银行贪婪与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尚未被充分揭露,国际复杂衍生品的真正面目尚未被揭开面纱。

  是赴伦敦诉讼或香港仲裁还是在大陆诉讼?是否有机会在程序和实体上取得突破?可能引起何种国际舆论和政治影响?

  中国司法机关以及QDII和QFII监管部门的态度是,要求对起诉雷曼兄弟国际(欧洲)公司并且冻结雷曼(欧洲)在国内的QFII财产进行论证。

  决策是迅速、有效的。华安及其律师团队顶住巨大的压力,赶在2008年十一国庆假期前完成了立案和雷曼(欧洲)QFII财产的冻结。

  事实证明,这是一场漫长而艰巨的维权之战,2010年6月该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其结果尚需等待。

  在关于金融危机的众多评论中,我们诉讼团队感触最深的一句话,莫过于康乃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黄明说的:“华尔街现在流行这样一句话‘你设计出一个复杂的金融产品,在欧美卖不出去,一定能卖给中国’。”这值得我们深思。

  华安诉雷曼(欧洲)案对中国QDII和QFII的监管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有深远的借鉴意义。监管部门将以国际化视野,并站在更加市场化和技术化的层面,审视当前的QDII、QFII制度,从保护投资者最大利益的立场上,优化管理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监管问题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及时加以调整与完善,如,监管部门一再强调理财产品的“销售适用性”以及审慎投资境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还对QFII自有资产和外汇账户、证券账户的名义所有问题,给予进一步的规范,以帮助QFII资产防范风险。

  南方基金分红争议

  ——基民与“铁公鸡”的较量

  南方基金分红案标的金额不高,但却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中国贸仲的意见清楚地说明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以及投资者的赎回权利,将极大地有助于投资者认识开放式基金的特征,运用更加合理的标准而非简单按照分红记录评价和选择开放式基金。

  这一意见,化解了基金公司承担红利损失从而面临破产风险的行业性危机。

  2009年3月份,中国股市正在从2008年的惨跌中艰难走出,北京律师张远忠公开质疑,以南方基金为代表的十几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实施2007年度分红,从而导致基民在2008年的熊市中遭受了巨大亏损。

  2007年股市的盛宴狂欢中,公募基金为基民带来了高额的投资收益,但2008年的熊市却使得基金投资收益几乎在短短一年之内全部蒸发。那些原本可以通过分红规避市场下跌损失却没有实施2007年度分红的基金,在“秋后算账”时被千夫所指。

  2009年6月2日张远忠代理某基民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提起仲裁,主张南方基金所管理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南稳贰号)自2006年成立以来从未实施分红导致基民遭受红利损失,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基民红利损失和利息并退还相应管理费。

  此案一经曝光,就引起了基民、媒体、基金公司和监管层的深切关注。由于仲裁没有类似于集体诉讼制度,基民只能各自分别提起仲裁。但该案一旦裁决,在基金分红问题上就形成了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判例。

  未实施分红是否应当对之后的市场下跌损失承担责任,几乎是一个关系基金公司生死存亡的问题。仅南稳贰号一只基金,2007年度期末利润为八十多亿。其他未实施分红的基金,2007年度利润也以数亿或数十亿元计。

  若基金公司应当向基民赔偿未分配红利,基金行业内任何一家基金公司以现有资本金结构,都无法承担而将面临破产。

  在社会的普遍关注之下,中国贸仲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裁决,南方基金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被裁定违约,退还基金财产管理费702元,申请人关于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长达10个月的南方基金分红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

  在裁决书中,中国贸仲对于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对争议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认定,在基金分红这一特殊问题上,对基民和基金公司的利益进行了平衡。

  一方面,中国贸仲纠正了基民对于开放式基金分红的认识误区,认为基金净值的减少与未分红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关联关系,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必然关系,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另一方面,中国贸仲也认为基金公司未实施分红违反了基金合同,应当退还部分管理费,合理保护了基民的利益,而退还管理费的金额也在基金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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