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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而不休,是王连洲的写照。《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这是他的名片,也是他的精神财富。 “基金黑幕”曝光后, 他为遭受误解的基金业鸣不平;信托业被定义为“坏孩子”时,他站出来为其正名,提出信托业的“百年老店”。
《机构投资》 黄梅 报道
他是一位充满慈善爱心的老者,坦诚、直率、随缘、谦和。他的活动很多,身体相当不错,在城市间打“飞的”是家常便饭。
很少有人像王连洲先生那样,从公务员岗位退休十余年后,仍然激情四溢地活跃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前沿,促进市场的公正规范,维护弱势群体,不断地坦言直抒,奔走呼号。
他是资本市场二十年发展的亲历者,是 《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参与者,在推动证券、信托、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制建设中,不遗余力。
在中国资本市场走过二十周年之际,王连洲在上海,畅谈自己对证券行业的点点谏言。
基金自主经营权应受保护
“基金黑幕”见报的当日,我正在全景网现场接受采访,还没看到当天报纸。当记者问到我的看法时,我还问起怎么回事。
时间过去了近十年,对“基金黑幕”这个问题,自己的看法曾经有个微小变化的过程。
最初的反应是对基金倒仓、对敲等违规操作行为,表示了强烈斥责,这当然是基于组织和参与基金法起草工作人员的惯性思考,尤其是事前对重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有所耳闻。
但很快接到一位基金公司某高管朋友的电话,埋怨我不该这么快站在披露者一方表态。
十大基金公司发了联合声明,反驳“黑幕”一文的“不实之词”。我开始考虑,在未深入掌握全面情况下,尚不宜疾言厉色地全面否定基金的整体运作。
基金应该坚持价值投资、中长期投资的理念,但短期波段获利的机会是否就应该放弃?似乎不一定是这样。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代表着千千万万基民的权益,追求高收益应当是硬道理。
基金设立之初,应当承认,不少人对于基金的功能作用似乎给予了过高、过多的预期,特别是寄望于基金能成为市场的重要稳定器。
实际上,基金作为承载着千百万公众投资者信赖和希望的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或产品,其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就是为基金资产增值保值,提高回报率。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应该说基金没有那个主观动能和责任,也没有那个非尽不可的义务承担。
看着基金业从蹒跚学步走到今天,顶峰时达到三万亿,我对基金业可以用得上“爱之深、痛之切”来形容。
基金是一个市场主体,需要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权利,而不能侵犯它的权利。它具体怎么操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自主经营权就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基金依法进行短期波段操作,是基于对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把握而做出的投资选择,是纯粹的市场行为,不宜做过多的干预,否则,会束缚基金自主运作的独创性和积极性。
对基金,需要基础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也需要监管单位的强力监管,但应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为主,不宜脱离市场实际。
现在不少公募基金经理往私募基金跳槽,应视为专业人员流动的正常现象,显然是他们感到在公募基金已经缺乏充分展示自身才干和价值的环境和条件。
但是应该认识到,公募基金具有专业理财、组合投资、专业托管、内控严密、运作透明度高、外部监管力度大、研发力量强等特性,仍不失为社会广大公众关注和青睐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但我并不赞同基金是“代表市场的真正理性繁荣,是证券市场最负责并值得信赖的力量”等对基金的过度赞誉。因为这会提高对基金投资获利的过度预期,增加基金管理人善良管理的心理压力,使公众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错觉和误导。
基金业的起伏跌宕,始终也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尴尬局面。基金的业绩表现,依然取决于整个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上半年,基金亏损可能达几千亿元,投资者对此有不少意见,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目前基金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证券市场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在它身上也都存在过、发生过。
“基金黑幕”事件,增强了加大监管服务力度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提醒和警示了我们,应当在着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及整治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应对而必要的措施反应。
由此,基金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基金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为大力整治、规范基金市场带来了一个契机和由头。
基金法需要修订
2003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得以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勿庸讳言,现行的基金法存在着不少的瑕疵。
以当时的社会条件,谁能想到在改革开放尚不充分、金融业还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框架下,作为基金主要托管人的国家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人大股东的证券公司,竟然会陆续搞股份制改造、会上市,还会引进外资参股?当时没条件做这方面的预测。
随着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纷纷上市,基金法的某些规定日益显得无法应付现在市场的需要,基金公司的经营权益被束缚住了,甚至一些规定意外地造成了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伤害。
就拿基金法第59条“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为例,在该条款的约束下,股东发行的股票不能买、股东承销的不能买、托管人的股票也不能买……这大大压缩了基金投资运作的空间,使之一次次丧失投资获利的机会。应该说在争夺市场的过程中,“禁止关联交易”的某些规定,造成了不公平、不平等,伤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最低持有仓位60%的规定也值得讨论。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避免基金大出大进,这当然是出于防范市场风险、稳定市场目的的考虑。但这个持仓水平,如果市场继续向好,那还可以;若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就可能遇到陷阱。明明是陷阱,公募基金还得去跳,难免招致损失。
对基金投资进行某些限制,还是必要的,如每只基金持有某股票限额和自身资产投资的比例限额等,这些规定符合基金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限于当年的历史条件和立法思维而颁布的一些规定,也是今天提出修改基金法的迫切所在,如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等,都是肯定要修正的。
未来基金法的修订,总的原则是应该更多地考虑有助于推动基金进一步市场化发展,有助于平衡基金各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调动基金各当事人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效力。
主要修改的内容应体现在六个方面:现行基金投资限制的调整;对禁止基金关联交易的适度调整;基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健全;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的放松;试点推行公司型基金;民事责任的强化与查处。
基金法修改所要达到的目的,应该是推动基金进一步市场化,推动基金能够适应市场对于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产品开发以及监督管理等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新需求,促使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运作机制上的取长补短,推动财产受托管理基础制度的建立与平衡。
投资者的利益始终至上
回顾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年历程,可以用 “发展很快、成绩巨大、问题不少、前景广阔”十六个字来做概括。
我国用二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需时上百年的路程,建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股指期货等多层次市场,有近两千家各类企业成功上市,将数千亿、数万亿社会储蓄资金变为资本,扩充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中国资本市场还要继续发展和壮大。成千上万的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亟需资金的支持,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不足两千家,不管是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都有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的空间和潜力。
资本市场当前的主要问题,主要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得不够切实有力,资本市场作为广大居民增长财产性收益平台的期许,并没有获得令人信服和满意的效果。有人估计,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散户投资者可能是一盈、二平、三亏损,暴富了极少数。
我国金融资本的结构布局严重失衡,资源配置不合理、不科学,应该扶持的可能得不到雪中送炭,无需资金扶持的倒可能锦上添花。现行的金融服务体制,股票发行制度,尤其创业板发行,反映出诸多弊端,无法大面积通过市场来满足实体经济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对于资金融通的需要。
以现有的创业板发行制度为例,有些公司本来也许只要筹集几千万的资金就足够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了,但偏要允许它募集几十亿、上百亿,市盈率高达一两百倍的。这不仅会造成巨额超募资金的严重闲置和浪费,高度透支了未来的发展成果,而且将诱发其他一系列显而易见的社会问题产生。有人说,钱来得太多、太容易,不让干坏事也难,不是炒作房地产,就是挥霍瞎造,甚至转移到国外去。
现在的资本证券市场,严格说来还是政府驱动下的市场,市场化不足,在功能发挥上还有一定的局限。未来的资本市场,不仅应该成为资源优化配置、加速资产流通、切实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而且应该成为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旗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领域。
今后的市场,应该进一步推动市场化发展,逐步淡化行政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和驱动,减少幕后交易、幕后操纵、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可能性,使中国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广大投资者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吉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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