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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幕交易的三个命门

  ⊙记者 周翀

  对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进行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已被确定为当前证券监管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打、预防和披露,是整治内幕交易的三个“命门”。相对而言,目前舆论对“严打”的讨论较为充分,而对“预防”和“披露”乃至由此反映的公司治理和监管规制问题着墨较少,确是一种遗憾。

  近年来证监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根据相关统计,从2007年到2009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率由44%逐年提高到68%、84.4%。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共受理案件线索121起,其中涉及内幕交易59起;2009年,调查案件419起,对33家机构、21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52名当事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008年,稽查立案106件,非正式调查157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77项;2007年,办理案件398起,作出行政处罚36项。

  再看看成熟市场国家证券执法的有关情况:

  美国被公认为当今证券执法水平最高的国家,其执法呈现“大进大出”的特点。根据美国证监会(SEC)2008年财政年度年报,2008年年初在查案件数为4545件;启动非正式调查的案件数为890件(2007年776件),其中正式调查案件671件(2007年656件);终止调查程序的案件数为1335件(2007年374件)。据SEC网站,2008年行政法官(ALJ)共作出20项裁决。可见,即使在美国,最终完成所有行政程序的处罚案件也只占很小比例。德国立案、处罚数量均低于我国水平。据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2007年年报,2007年启动内幕交易调查案42件,29件案件停止调查;2005-2007年经法院判决内幕交易罪成立的案件分别为9件、11件、3件。

  法国执法成本高企。据法国金融监管局(AMF)2007年年报,2008年AMF启动处罚程序的案件有29件,共结案33件,其中5件不处罚结案,共处罚当事人65人。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有53件当事人不服处罚而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为28件),显示法国证券执法的成本极高。

  由此可见,对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受取证难度、监管成本、监管目标、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最终效果尚难一概而论——尽管这不能成为放松监管的借口。但增强打击力度的空间,如现实地看、理性地看,恐怕无法像一些极端观点所期待的那样巨大。

  而预防为主的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治理方法,符合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的“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的深化资本市场体制、机制改革思路,不仅对内幕交易乃至其他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而言,“戒”的作用往往有效于“惩”,而且,预防为主的思路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利于还原股份制的本色,有利于股权文化的建设。

  除了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外,笔者认为,弥补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仍是亟待加强的一项工作,其核心应在于缩短决策链条、淡化行政色彩。

  以往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不在少数的肇因可归结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不能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决定,即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要求进行决策;而是要依据传统(国企)管理机制下的上下级请示、批复程序进行层层上报、层层批复。即便在一些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中,也不乏这样的情况,从而无形中增加了内幕信息的知晓范围和扩散可能。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而言,上述现实,则无异于另一种形式的“大股东侵占”,必应革除。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管理,以降低内幕交易和股价异动的机会。仅针对并购重组而言,一些研究发现,现有规则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明显高于对收购方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的地位并不相称。也就是说,真正左右并购行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必要被列为信息披露的主体。这样,才能让真正掌握信息的人,披露出市场真正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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