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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明德:内幕交易猖獗 需开启民事诉讼大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10:43  《董事会》

  文/付明德

  目前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还不被法院受理,因此,必须尽快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大门,建立证券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证券公益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取消证券诉讼前置程序,赋予投资者便捷的诉讼权利,让广大的投资者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参与市场管理

  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被查处,这是中国第一位因内幕交易而落马的政府“一把手”,也是继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后,因内幕交易而落马的第二位职务最高的政府官员。

  内幕交易怵目惊心

  政府官员因内幕交易落马,一方面彰显了国家整治内幕交易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远的不说,就以最近一段时间被媒体质疑的内幕交易或疑似内幕交易为例,足见内幕交易是何等的猖獗。比如,ST兴业重组项目的负责人、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涉嫌通过其堂弟账户在其电脑上买卖ST兴业股票事发逃匿,ST兴业被迫于6月25日发布公告取消重组。5月26日通化金马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就在公告发布前一交易日,通化金马被三家本地营业部强势推上涨停板。在舆论的强烈质疑下,无奈取消重组。*ST海鸟、*ST祥龙、东方锆业渝开发、深物业均在停牌前暴涨。而宏达股份股价的异动,连《人民日报》都不再保持沉默。加上此前被媒体质疑的上海梅林天茂集团迪马股份武汉塑料等公司,短短时间,竟然曝出这么多的公司涉嫌内幕交易,足见内幕交易严重到何等程度。

  公开的秘密

  “小道消息”满天飞,是中国资本市场一道独特的风景。各种消息,或真或假,每天都弥漫在市场的上空。每个投资者就像间谍似的,四处窥探各种消息,并把窥探来的消息当作礼物在亲友之间相互馈赠。与广大投资者的误打误撞不同,那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施展吸金大法,将钞票源源不断地吸进囊中,贪婪地吞噬着这个市场。

  从市场层面来讲,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取暴利,必然对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动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而如果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获取暴利屡屡得逞而没有受到严厉追究的话,必然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将会导致投资者更加热衷于打探信息,并依赖所打探的信息决定投资策略,而经济的基本面和企业优劣将被忽略,这样就会使市场丧失对公司的评价功能,最终丧失资源配置功能和经济晴雨表的功能。而满天飞的小道消息,也会造成投资的混乱和市场的动荡。如果任内幕交易肆意发展,必将动摇资本市场的根基,导致市场崩溃。从公司层面来讲,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均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果内幕交易不被严厉打击,这些人员就可以利用内幕信息轻松地获取利益,这样就会激励他们更加热衷于制造各种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而不再专心致志地致力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也将成为一句空话。长此以往,等待公司的结果只有一种,那就是倒闭。因此,内幕交易是滋生在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根除。

  多种原因铤而走险

  内幕交易之所以愈演愈烈,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中国的资本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且带有先天性的缺陷。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于1990年,而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才颁布,也就是说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证券市场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长期的规则不健全,自然就养成了不守规则的恶习。第二,资本市场本来就是投机家和冒险家的乐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参与者的梦想和信条,人性的贪婪在这个市场展现得淋漓尽致,为了谋求最大利益,某些人就会置规则于不顾,铤而走险。第三,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内幕信息的形成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入市场的时间往往是在信息形成的过程中并在信息形成后获利,这个过程极难发现。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又往往是隐藏在幕后,利用他人的账户买卖股票或者指使亲友买卖股票,就更不易被发现。

  第四,规则不完备也是重要因素。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规定的不完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比如,上市公司重组方的人员,涉及国有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这些人显然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当然,《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规定,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有赖于监管部门的完善。其次,措施不完备。内幕信息是和一定的事项联系在一起的,而公司参与相关事项的人可能涉及公司的各个层面,人数众多。相信很多人对于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等规定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亲友备案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风险提示制度等制度,并有效地执行。

  第五,守法意识缺失不容忽视。法律不被遵守是当前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比如《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但现实中有几人遵守?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已经是业内一个公开的秘密。

  第六,监管不力。我国目前有上市公司近2000家,而目前仅仅依靠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监管,监管对象如此众多,监管机构人力有限,加之内幕交易极其隐蔽,受制于技术、手段等因素,显然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和及时查处。

  第七,法律责任缺失。法律规定内幕交易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然而,目前只能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尚无法启动。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刑事程序,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调查取证过程,往往是在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多年后,才对行为人启动追究程序,这种严重的滞后性非但无法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反而助长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在市场上产生了示范效应。比如,中山公用的内幕交易发生在2007年,但是直到2010年5月才对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行为人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平安无事,其示范效应可想而知。

  开启民事诉讼大门

  因此,仅仅依靠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无法有效地制止内幕交易的。只有启动民事责任追究程序,让行为人全面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内幕交易。因为民事程序有行政和刑事程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民事程序由投资者提起,投资者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市场的变化与其息息相关,他们对市场的异常行为最为敏感,具有找出违法者的直接动力。

  其次,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成千上万,当成千上万的人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会形成浩大的声势,对违法人起到威慑作用。而证券民事赔偿数额巨大,会让违法行为人倾家荡产,当违法行为人感到得不偿失时,也会主动减少违法行为。

  再次,证券民事诉讼会为行政和刑事调查提供线索。然而,目前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还不被法院受理,因此,必须尽快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大门,建立证券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证券公益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取消证券诉讼前置程序,赋予投资者便捷的诉讼权利,让广大的投资者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参与市场管理。

  只要将广大的投资者调动起来,就能建立一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强大的生力军,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已有上亿的投资者,有上亿双眼睛盯着市场,足以让违法者无法遁形。因此,只有采取综合措施,才能遏制内幕交易的蔓延,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干净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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