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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人蒸发的制度拷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0日 01: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宁波证监局一纸寻人公告,证实谢风华与其妻子安雪梅“人间蒸发”。

  彰显出背后的监管矛盾,虽然监管部门与券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股一直有所防范,但其立法监管、执法处罚力度等仍存在不足,如何封堵监管漏洞,相关规定应当如何完善?

  制度护航

  8月9日,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记者表示,保代腐败现象单纯从立法角度无法解决,“美国法律多如牛毛,可是他们的内幕交易等犯罪依然层出不穷。美国大投行都有法律研究室,但有些只是用来研究如何钻空子的。”

  他指出,必须从制度、执法等多方面配合。“首先是制度层面,因为法律之外还有制度,只有从制度上对这类保荐人违规做出规范限制,才能更好地防范此类腐败的产生。”

  目前,规范保代持股的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令禁止: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其目的就是要保持保荐代表人的独立性,使之“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严格保荐人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监管重点之一。”曹凤岐指出。

  本报曾报道,深圳证监局近期对辖区内券商从业人员亲属情况进行摸底,要求其上报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和小孩)的身份证号码,防范投行人员违规持股。

  除加强券商投行人员相关信息披露外,券商的“直投+保荐”形式业务也进入监管层视野。

  9日,一位北京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透露,监管层有意规范券商的“直投+保荐”业务,规范具体动作可能包括延长券商持股限售期,但不排除叫停该项业务的更严格监管措施出现。

  加大处罚力度

  制度改进虽是填补立法的监管空白的有力举措之一,但曹凤岐指出,执法力度也是规范券商投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重要落脚点之一。

  “执法仍有待改进,比如具体定罪规则不够明晰、处罚力度不够有力。”曹凤岐进一步指出,监管层在具体定罪问题上仍存在一定执法难度,如现在的保代持股渠道越来越隐蔽,如何发现异动情况,如何掌握犯罪证据,都给监管执法带来新挑战。

  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保代持股存在很大隐蔽性,且其操作手法较为“低级”,仅采用亲属持股,可能还有更多更隐蔽的持股手法未被揭露。证监会并没有对保代人持股的现象进行大规模执法行动。

  “保代人持股在监管上仍是空白地带,很难证实其违法性。”该人士说。

  “下半年的主要工作还是打击内幕交易,现在案件很多,我们的整个稽查流程也在改进。”9日,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指出。

  “我们现在对每一起公司并购重组事件都进行监控,如果其中出现股价等异动,将迅速调查。”一位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监管层应从四方面加强处罚力度,一是行政处罚措施,比如运用好市场禁入等措施,使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为后来者带来更大威慑力;二是追究民事责任,比如鼓励投资者对该类投行腐败造成的市场损失进行民事诉讼;三是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对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罪行;四是追究该人员所在证券公司的行政责任,是否对其做出一定的行政警告或处罚等。”曹凤岐建议。

  事实上,以保代人持股为例,法规体系的处罚远未达到“绞首”的程度。

  《保荐办法》规定的最严厉两种处罚措施分别是,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证券市场禁入。触犯这两种措施的行为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人间蒸发”背后的执法难题

  为何涉案当事人能顺利出逃,现有的保代制度是否存在对个人活动的监管空白?

  “对于保荐人实行出入境限制不太现实,因为对当事人采用出入境限制或者是相关活动的监控行为,都必须是进入司法立案程序后方能进行。而监管层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难在初期稽查过程中动用到这个限制出入境的程序。”曹凤岐指出。

  一位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存在难度,特别在前期调查阶段,不能打草惊蛇,只有在充分调查取证后,证监会才能对当事人发出定罪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后,便可对当事人采取行为控制等措施。

  情况正在改善。7月20日,公安部会同证监会在重庆召开证券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会议,针对当前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领域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情况,部署涉案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开展集中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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