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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污染事故如何了局 谁为汀江生态损失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 14:27  中国环境报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方进行了积极调查和处理。

  污染事故损失要赔偿,违法人员要追责,那么污染损失数据、间接损害该如何认定?谁为生态损失埋单?肇事企业、防渗系统设计施工单位、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又各有什么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又能在类似事件中发挥多大作用?

  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杨素娟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及其后续的处理进行探讨。

  谁为汀江生态损失埋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企业不能逃避生态恢复责任

  ◆中国环境报 记者张俊

  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污水渗漏事件,至今已过去10多天。上杭县政府近日在通报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意外渗漏事件时指出,目前政府已经以6元/斤、12元/斤的价格收购了当地居民的鱼以及鱼苗,费用暂时由政府垫付。

  另据悉,紫金矿业集团总裁罗映南承诺,将依照事故调查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有消息透露,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和称,已经拿出了1亿元应对这次渗漏事件。

  此次污染事件的污染赔偿究竟应该如何开展?目前存在哪些问题?紫金矿业又是否会为其造成的生态损失埋单?这些问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近日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进行了采访。

  378万斤还是58万斤:

  损失数据谁说了算?

  虽然当地政府正在收购受毒害的鱼,但政府并未给出明确的受损鱼的有关数据。对有媒体报道的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的说法,当地政府予以否认,称只有58万斤。当地政府提供的数据尚不足媒体报道的零头,并不被当地渔民认可。

  当地政府的做法是否妥当?杨素娟说,当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时,如果企业出面,既容易激化矛盾,也不利于被害者的赔偿与救济。这时,地方政府为了缓和矛盾,拿出一定金额来率先进行紧急救助,非常有必要。

  受损鱼的数字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杨素娟认为,污染事故是7月3日发生的,企业7月12日才披露有关信息,而地方政府在这段时间也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发布。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却在非常短的时间,确定了渔民的损失。

  “为什么认定污染损失这么快呢?这几百吨巨大的数据差距怎么来的?政府的数据是怎么来的?这些数据又是否得到了渔民的认可?”杨素娟说,政府应该信任渔民。损失的是渔民利益,因此,渔民最清楚。仅靠政府对死鱼过秤来计量损失,未免太原始了,也容易贻误事故处理的最佳时机。

  五年不能养鱼:

  间接损害如何认定?

  这些渔民除了目前的损失以外,当地政府还出台了规定:棉花滩水库5年不能养鱼。目前,一部分当地渔民正拆除渔网,还有一部分渔民在观望中。对于这样的损失,该怎么认定,又如何赔偿呢?

  杨素娟说,此次突发污染事件造成了大面积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它必然存在持续时间和恢复期均较长的问题。它持续多长时间、破坏程度有多大、要花多少钱、又该利用哪些技术才能恢复?这些需要渔业专家、环境专家、工程专家、水文专家等来进行科学评估。

  “索赔会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因为间接损害目前存在认定难的问题。”杨素娟说,当地渔民、居民的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损害,即目前的鱼、网箱等;一部分是间接损害,如恢复环境的人力成本,几年不能养殖的损失,收入减少等预期利益损失。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间接损害赔偿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杨素娟说,目前虽然法理上支持间接损害,但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评估认定难、额度大等原因,其评估与计量方法均没有相关规范,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汀江现生态危机:

  谁为生态损失埋单?

  除了渔民的损失,对于当地的母亲河汀江来说,已经酿成了一场生态危机。虽然紫金矿业承诺,将依照事故调查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但他们最终是否会为当地的生态损害埋单?事故性处置、恢复性处置又能否做到?

  杨素娟说,企业污染事故后的生态恢复,理应是企业的责任,这是《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中早有定论的。但从沱江事件到松花江事件等类似事件的处置过程,我们发现,企业对生态损害就是不管、不赔的态度。

  是因为技术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对生态损害负责吗?杨素娟说,企业如果要承担责任完全是可以做到的。河流生态恢复的方法很多,比如可采取适当的化学、生物、物理等方式,因此,具体河流生态恢复需投入的各种费用和断流期间的损害均是可预期、能计量的。对可以计量的,企业应以货币化方式支付;对于不能计量的,可要求企业定期给付。

  她说,我们完全可以请有关专家和专业公司做出生态恢复方案,由企业进行先期投入,再进行滚动式支出,最终形成政府督导、企业支付、专业公司实施、公众监督的机制。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得以逃避其生态恢复的责任呢?杨素娟说,这是经济利益优先观念导致的恶果。现在企业与地方政府往往坐在一条板凳上。出了问题,政府出面救急;等风头过去了,就无人再对生态进行恢复。等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严重影响到生产生活时,再由地方和国家政府埋单进行恢复。

  杨素娟指出,目前,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立法不足,是企业能规避其应负责任的另一主因。她说,这既不符合法理,有失社会公平,又违背了提升环境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她认为,应加紧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让企业承担应负的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的责任,同时加大对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技术、指标的研究与制定,并建立相关保险、基金等配套制度。

  杨素娟最后强调,损害赔偿不能够仅是事后的补救,环境损害必须是事前预防、动态预防,预防远胜事后补救。

  怎能总是国家“兜底”?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环境保险大有可为

  ◆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曹俊

  福建紫金矿业集团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渗漏致使汀江遭到污染,受害人迫切需要得到救济,企业也将面临巨额赔偿。对此,环境责任保险是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

  污染事故频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已进入环境风险高发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环境责任保险缓解污染企业和受害者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工具。但必须强调一点,企业的道德风险不具有保险性。”竺效说。

  赔偿功能: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化解企业矛盾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竺效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分散了赔偿的风险,这是其最直接优势,“受害人可以从具有雄厚财力的保险人处迅速获得理赔,避免了因加害人财力不足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发生。”

  竺效提出,保险制度的理赔甚至诉讼相当耗时,而环境侵权损害的防范和清理等应急反应措施必须及时进行,一旦延误不仅花费将增加,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无法恢复生态功能,因此,必须对必要的费用实行暂时性保险金制度。

  据他介绍,境外有些实践中,保险公司可以先期支付临时性保险金。对于构成侵权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偿金额支付给受害人,也就是说,受害人拥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赔偿金也已为一些责任保险险种所采纳。

  据业内人士粗略分析,紫金矿业今年有近4亿元收益受到影响。“而如果将污染清理成本、环境恢复成本、生态损害等全部计入,加上企业无法复产对员工以至社会的影响,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竺效表示。

  据了解,紫金矿业所在地并非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区域。理论上,紫金矿业将需要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并承受自身损失。“如果企业投保了环境责任保险,且事故并非出于人为故意,情形就会有所不同。”竺效分析。

  保险原则:污染者负担,将政府负担社会化

  由于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尚不完善,即使企业能赔偿一部分损失或者赔付全部直接损失,但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政府往往担任了最后“兜底埋单人”的角色。

  竺效说,“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通过风险分摊的市场机制,将政府负担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化。”

  “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就将一定数量的、具有类似风险的被保险人的个别风险,分散于由潜在污染者组成的这个危险共同体中了。”竺效说。

  环境责任保险的引入,将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象。“这种将政府清污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竺效说。

  市场功效:防范道德风险、识别监管环境风险

  据调查,此次事件是由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发的。

  人们难免会有担忧:一旦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而将赔偿环境侵权损害的危险完全转移给了保险人,他将因失去必要的行为激励和威慑而降低对其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的注意程度,是否会加剧环境侵权的发生?

  “这就涉及到一个概念,即如何防范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道德风险。”竺效说。

  如何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最理想的道德风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竺效说。

  据竺效介绍,理论上,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如事先筛选使得高风险行为支付较高的保险费,事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为及时调整保险费率,“无索赔优待措施”也是不错的制度选择。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如可以采取被保险人自负额制度和保险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约定保险赔付的起赔额和赔偿限额。

  竺效认为,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自己的承保风险监管。承担保人可以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拟定个案化的监管条款,保险人可以自行督促义务人履行维持保险标的安全状况如缔约时的状态,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负责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日常监管,并协助开展事故理赔。

  保险局限:发挥作用有限,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亟须通盘设计

  环境责任保险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中具有积极作用,“但不能寄希望于保险来解决污染事故和污染损害赔偿的全部问题,还需要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竺效说。

  “如第三方环境风险监管机构的构建。”竺效说,“对风险的识别和监控,对保险费的合理确定和理赔的评估协助,都可以由这个第三方来完成,将更有利于企业的环境风险控制。”

  此外,竺效还提出,一个完整的环境侵权赔偿体系应包括污染者自身、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和国家兜底等层次。

  竺效认为,“保险、基金、财政资金,三者环环相扣,才能使得责任保险制度更好地在一个完善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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