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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培科:“T+0”能救散户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苏培科

  近期,有人撰文称:“现货‘T+1’在股指期货‘T+0’面前是不对等的博弈,受伤散户热盼股市‘T+0’回归。”“T+0”一定能够拯救受伤的散户吗?有了“T+0”就一定能够对等博弈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呼吁者的命题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混淆了“T+0交易”与“T+0回转交易”的基本概念。“T+0交易”实际上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词汇,也是一个不精确和充满争议的词汇。很多人将中国股市在1992—1995年执行的“当天买当天卖”称之为“T+0交易”,而这个“T+0”并非国际通行的“T+0回转交易”。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T+0”和“T+1”是一种结算制度,是指交易后的现金和证券清算入账的过程。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所允许的“T+0回转交易”并非是“T+0交收”,美国的结算制度是从1995年才把“T+5”改成“T+3”,欧盟和大部分国家都采取“T+3交收制度”,香港和台湾采用“T+2交收制度”,唯有中国A股市场在1992—1995年实行“当天买当天卖”的“T+0交收”,也就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T+0交易”。

  其实,1992年5月21日取消涨停板限制和启动“T+0交易”的目地是为了活跃市场交易,结果当天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于1266点,一天之内上涨105%,成交量达到创纪录的36000万元。后来由于投机猖獗、市场多动荡和“T+0交收”存在重大漏洞,1995年元旦起才将中国A股市场改为“T+1交收”。从交收制度来看,中国A股市场的“T+1交收”已经较国际市场普遍执行的“T+3交收”快多了,而这恰恰就是中国股市频繁短炒、投机不断、换手率高的主要原因。

  要想让中国股市恢复理性、迈向价值投资,“T+1交收制度”显然不应该回归到有缺陷的“T+0交易”,反而应该朝国际标准的“T+3交收制度”改革。因为,实行国际通行的“T+3交收制度”,一方面可以将畸高的“日换手率”和“日成交额”泡沫挤压,在某种程度上,它既可以放慢股市暴涨的速度,同样也可以放缓股市暴跌的速度,这将会对股市的平稳运行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T+3交收制度”延长了成交与交割的时滞,大大放慢了股市资金周转速度,从而放大了股市投机成本,这有利于引导股民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同时有利于淡化股市投机氛围。

  让中国股市再回到混乱的“T+0交易”时代,显然已不合时宜。但参与杠杆交易的融资融券账户则有必要尝试开展“T+0回转交易”。况且,现行的融券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仅靠券商用自营盘来借券很难发挥融券的作用,而“T+0回转交易”是一个有效的补充,也有助于活跃市场。但是,千万别把“T+0回转交易”想得太美。

  据北美证券监管者协会研究结果统计:超过70%的人都会在“T+0回转交易”中亏损,仅有约10%的回转交易者才能从中获利。此外,回转交易者必须要实现56%的年收益率,才能弥补手续费及保证金利息,更不用说资本利得税。因此,回转交易者在高成本下实现盈亏的机会极为偶然,大多数回转交易者无法从回转交易中获利,甚至会受到亏损。而“T+0回转交易”最大的贡献是为市场增加了20%左右的交易量,会给券商带来很多盈利。

  有资料显示,A股市场在1992年5月由“T+1”改为“T+0交易”后,当月日均交易量较上月增加了173.1%,而在1995年1月A股交易由“T+0”改为“T+1”后,当月日均交易量较上月下降了72.8%。显然,券商是“T+0”最大受益者。

  另外,“T+0回转交易”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随意参与“当天买当天卖”的游戏。美国禁止在现金账户进行回转交易,而只让其在信用交易账户进行回转交易,并对“T+0回转交易”的频繁交易者有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比如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过4次或4次以上回转交易,且回转交易次数占这5个交易日内总交易次数达6%以上,就被认定为“典型回转交易者”,美国证监会要求“典型回转交易者”账户必须遵守最低净值25000美元,若净值不够则不允许回转交易购买力,并对其进行特别的监管措施。显然,这不是大家想像中那个“当天买当天卖”的“T+0”,“T+0回转交易”给普通的中小投资者未必会带来巨额收成。若按照目前中国股市融资融券100万元的门槛来看,能够参与“T+0回转交易”的也只能是少数人。所以,指望“T+0”来拯救散户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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