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对股票内幕交易50万元以上将被刑事立案追诉。随后,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证监会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司法合作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有效模式,加大对“内幕交易”、“老鼠仓”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力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更加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背景下,通过立法禁止内幕交易已经成了全球性的趋势。回顾历史,自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由于监管的持续缺位以及追究机制的缺失,内幕交易滥觞于市,证券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者甚众,加大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课题。此次监管层密集关注内幕交易的治理,并强调要行政处罚与司法打击密切合作,已经切中要害,新气象呼之欲出。然而,我们认为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存在的欠缺更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关于内幕交易的立法雏形源自于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初步规定。199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纳入了证券欺诈条款,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为刑矢罪行为,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但是中国法律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的确定上却总是“善意的忽略”,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没有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案,使得中国事实上没有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由于中国的证券立法没有建立明确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已经大打折扣,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即使证券市场频频曝出内幕交易的丑闻,始作俑者也多被绳之以法,但其中蒙受巨大损失的投资者却从未得到相应补偿,民怨甚大。而建立惩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对内幕交易受害者予以充分的补偿,相应也会积极激励投资者运用该制度合法索取自己的利益,成为对内幕交易监督的另一重要手段,从而改变中小投资者总是被他人鱼肉的尴尬处境。
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20年之际,监管层对内幕交易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不应再“刻意回避,持续搁置”,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参照国际经验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都已刻不容缓。在有法可依的情势下,进而必须强调执法的力度。查实内幕交易成立是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查处内幕交易的困难在于取证不易,虽然《证券法》已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广泛的调查取证权,但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却处处碰壁,其他政府部门往往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予以推诿,不了了之的案件不在少数。未来,应对中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做适当修改,中国证监会应该具备更大的稽查、执法的权利,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也应更加紧密,而不是目前的各自分隔的状态。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背景中,尊重公法、漠视私权一直有所“传承”,反映在证券市场的法律中就是重视行政、刑狮律责任的规定,忽略对证券交易人私权侵害的救济。而今,在各类庄家利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已经“半公开化”之际,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将奠定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善治”的基石,而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逐步完善,才真正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春天。
本期编译人员:巩喆、韩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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