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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光裕案看腐败事财分离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 07:37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游伟

  备受关注的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罪案于5月18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对于黄光裕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与判决,与此前坊间的传闻不大一样。根据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原总队长)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在这份指控中,此前坊间一直传闻,与黄光裕案有涉的郑少东、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等一干高官,并未列入黄光裕行贿的“黑名单”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不是此案的法官,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但以笔者对我国当前行贿受贿问题的了解,却知道随着我国打击腐败力度的不断增加,行贿受贿也在变得日趋隐蔽和复杂,以至司法在认定上的难度也不断增加。

  近年来,在高涨的反腐败声浪中,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的交易已经开始从公开、半公开,渐渐转入了“地下”。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开始越来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所谓“体面性”,出现了收财不托事、托事不收财的“财”、“事”分离现象。这使司法机关在对涉嫌行贿受贿罪案的认定上,时常陷于与法不符的困境。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非积极索要财物的情形外,一个官员的行为如果要构成受贿犯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者也更加注重寻找“安全通道”,以增大贿赂交易的安全性。于是,减少甚至避免受贿者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地进行财物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易,已经成为当前不少“聪明人”的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给,这或许也是一种“市场规律”。据笔者的调研,早在多年之前,在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就已经出现了一群专司联络、议价、送货之职的“中间人”,而且,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增强,这个人群的数量还在增加。这些人常以受贿者的密友自居,是受贿者十分信赖的朋友。受贿者对他们放心,而行贿人也认为他们可靠。他们的“成人之美”,不仅可以获得道义上的某些自慰,常常还能取得各方甚至是各种利益上的回报。

  我们从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个案的分析中发现,在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执行中,重刑的威慑力现在呈现出式微的态势,腐败官员关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办之后的后果轻重问题。比如他们一开始其实不会去关心触犯法律之后有期徒刑能判多少年,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等,而是关心着一经实施了行为,会不会被马上发现,或者被人告发之后,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能不能及时作出证据充足、犯罪成立的认定。而每当他们意识到通过上述“财”、“事” 分离等各种“变通”手法可以困扰司法认定,通过“可靠”的中间人的一问三不知能够达到认定贿赂罪行证据不足的效果时,他们利用职权进行贿赂交易的内心冲动其实并不会减弱甚至会更为坚定。

  黄光裕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是不是也面临着很多司法认定上的难题,笔者不知,但以黄光裕本人以及此案牵扯到的那些高官来看,他们决不会犯一些低级的错误。

  因此,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新一轮打击严重行贿犯罪活动,不能看做是我们遏制官员贪腐犯罪的主渠道。在此番行动中,司法机关依然应当实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逐步建立起行贿“污点证人”的制度,使受贿官员时常心存行贿人可能背信检举的担忧,增强其心理负担和环境压力,消除侥幸心理,进而达到使他们不敢、不能和最终不想为之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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