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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对黄光裕三项罪名逐条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9日 02:20  东方早报

  辩方声音

  早报讯 对判决结果,黄光裕的辩护律师之一的杨照东认为,判决书并没回应辩护人的质疑,欠缺说服力,对行为的定性依然存疑,量刑过重,特别是财产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

  据财新网报道,杨照东对黄光裕的三项罪名认定均提出质疑。

  关于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黄光裕将8亿元人民币经由地下钱庄私自兑换港币8.22亿余元。

  对此,杨照东称,黄光裕在澳门赌场输钱,由于赌场只收港币,于是黄将人民币汇到赌场指定的深圳的钱庄。后来的换汇行为属于赌场的操作,应该和黄光裕无关。

  关于内幕交易罪,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杨照东对法院就基准日和敏感期的确定表示了不认同。他认为,黄光裕在2008年11月18日案发时,其收益已成负数,根本谈不上从中获利。

  关于单位行贿罪,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据财新网报道,2006年7月,黄光裕曾因骗贷、税收等问题而被调查,但半年之后的2007年1月该案被离奇撤案。杨照东表示,其间,黄曾经约见过经办此案的相怀珠,希望对方公正办案,不给企业带来影响,当时并没有给相怀珠送钱。最后,该案没以犯罪追究。一年后,黄表示感激,确实拿了钱给相怀珠。

  另外,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在其于2008年11月30日做出的供词中,交代了部分行贿情况,属于自首情节。据正义网报道,法院认为,鉴于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对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杜鹃系内幕交易罪共同犯罪的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钟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泄露内幕信息及部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内幕交易的从犯,依法对许钟民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减轻处罚,对许钟民所犯单位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至于黄光裕和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的关联,杨照东表示,在侦查阶段,黄光裕曾提到过郑少东收受过钱财,但是并非黄本人亲自送钱,而侦查机关并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因此检方没在黄案中将郑少东列为受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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