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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若期发展 应弃家族掌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9日 02:1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静思 发自北京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早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资深媒体人、《黄光裕真相》一书作者李德林。李德林表示,判决结果并未出乎意料,6亿元的罚款、2亿元的财产没收,对于黄光裕来说“没有伤筋动骨”。他认为,国美集团要想长久发展下去,势必应该改组股东结构,引入多元化资本结构,杜绝目前“黄氏家族掌权”局面。

  黄必与国美董事会博弈

  东方早报:对这一判决结果怎么看?是否在你意料之中?黄光裕个人还会东山再起吗?

  李德林:黄光裕案的判决结果不出意料,因为《刑法》新修订内幕交易刑期由当初的5年调整为10年,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是5年;而企业法人行贿罪对于黄光裕个人来说,意义不大,这个罪名也最为蹊跷,企业法人行贿的一个重点就是董事会或者管理层集体作出了决定,才能是企业法人行贿。如果有人假企业名义,行个人行贿之实,这样就需要甄别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决议文件了。黄光裕现在的刑期,从罪名本身看是偏重的,但从黄光裕整个案件牵涉面,以及其影响来看是合理的。

  判决已经下来,黄光裕遭到6亿元的罚款、2亿元的财产没收。这对于黄光裕来说,没有伤筋动骨。但是,黄光裕若想在国美集团里面东山再起,那么他就要作出跟董事会以及相关利益方长期博弈的心理准备。

  牢狱里的博弈跟外面,不可同日而语。杜鹃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目前看可以办理保释,到时候出来可以代替黄光裕行使权力。国美集团势必面临新的控制权争夺。

  东方早报:从白手起家到中国首富到阶下囚,彰显了黄光裕怎样的个性特征?是什么原因促使了黄光裕案的一步步演进?是体制还是黄光裕的个性?金钱的诱惑或者其他?

  李德林:在中国,两种人最容易成为首富,也最容易成为罪人——一种是文化非常低,黄光裕是典型;一种是高学历者,尤其是资本市场越来越发达的时代,顾雏军(注:格林柯尔系掌门人)是这一类人。

  黄光裕会一步步走到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是他自己错误的商业逻辑决定的。应该说,这是学历、个性以及体制的综合作用。黄光裕,从一个摆地摊儿的小商贩成为首富,这里面金钱的发酵作用一直在助推他的命运。

  “去黄光裕”国美才能发展

  东方早报:这一判决结果对国美集团在资本市场上以及集团的治理结构、市场策略等方面将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李德林:黄光裕的牢狱之灾已经不是第一次(注:2006年,已退休的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牛忠光因他案意外触发被捕,供出了与黄光裕及胞兄黄俊钦勾结骗贷13亿元的往事,黄氏兄弟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后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为其“消灾解难”,助黄氏兄弟逃过一劫),我相信,如果他不能够修正自己的商业逻辑,那么对国美的未来会影响深远。

  首先是商誉的影响,因为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中国民营企业家获刑有这次黄光裕案牢狱时间长、影响面广;二是资源的组合缺失,在此之前,黄光裕有大批的金融系统、政界人脉资源,通过这一次事件,国美集团可以说损失了绝大部分的资源;三是信誉危机,谁还能跟黄光裕合作?谁还敢为其提供游走在道德与法律边沿的空间?

  国美集团要想长久发展下去,势必应该改组股东结构,引入多元化的资本结构,杜绝目前黄氏家族掌权的局面,真正形成职业经理人团队,公司的决策权力交由民主的董事会成员。市场方面,切忌职业经理人贪功求大,盲目多元化。

  东方早报:狱中的黄光裕对国美的实际控制力有多大?是否随着刑期的推进而逐渐减弱,从而使国美步入“去黄光裕”时代?

  李德林:从黄光裕进入审判的司法程序开始,事实上已经进入新一轮的控股权之争阶段。当然,除非司法机关有新发现的证据,可以证明黄光裕掌握的资产有问题,甚至黄光裕涉嫌牵涉别的罪行,司法机关是不会追究新的或者更重的量刑。

  从前一段时间投票反对贝恩资本派出董事看,黄光裕是在努力抓控制权的,但这种控制权一旦被抓住,对国美没有什么好处。国美其他的股东,自然不会让黄氏家族的控制权长期维持下去。那样一来,股东们的投资风险事实上是在加大,利益是不能确定的,所以董事会进行了反扑。

  从目前国美的公司章程看,国美的其他股东是在运用董事会的权力,努力地“去黄光裕化”。因为董事会拥有20%股权比例融资的权力,那样一来,黄氏家族的控股权自然被稀释。当然,黄氏家族可以动用大量资金去参与融资。现在,黄氏家族能够动用的现金流是值得考究的,尤其是国美集团的股价低迷,先套现再低价购买新股的机会很少了。

  当年“3万元贷款”原罪

  东方早报:中国企业应当从黄光裕案中得到哪些警示?黄光裕案是否给中国企业家带来危机感?尤其是那些首富们?

  李德林:黄光裕案宣判了,可以说是给中国的企业一本“教科书”。

  黄光裕当年发迹的过程中,有一笔在当时堪称大额贷款的3万元贷款。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来说,对于一个没有任何背景,只是摆地摊的小伙子来说,这是很庞大的一笔贷款。黄光裕通过利益润滑的方式取得了这笔贷款,最后他将这样取得贷款的方式看作是商业的经营逻辑,甚至出现了后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13亿元贷款事件。他从来没有反思过,变本加厉地游走在行贿等法律红线地带。

  黄光裕案,应该是中国企业家们反思的一个机会——企业家需要跟政府合作,不是勾结;合作是正常的互惠互利,勾结是不能见光的利益交换。现在,企业家们应该审视自己的商业逻辑,以及自己一直以来的商业道德价值观——如果你还在重蹈跟官员、金融机构高管进行利益勾结,通过保护伞去做企业的覆辙,那么即便你今天是首富,明天到底在何方?

  钱,不是万能的。

  东方早报:民营企业家“辉煌”的奋斗史,是否将在人们眼中大打折扣?

  李德林:黄光裕代表一部分民营企业家,但是不代表全部。一个善于总结自己,善于修正自己商业逻辑和商业道德价值观的民营企业家,我相信他是会审视自己的具体行为的。即便他们存在原罪,但他们不会走向法律的极端。

  勇于改正自己的缺失和错误的企业家,是值得尊敬的;执迷不悟乃至将错误当真理的企业家,牢狱的大门则随时都为他们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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