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兴业证券又爆老鼠仓 老鼠为何频频泛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 08:39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陈艳红

  “老鼠仓”一直被投资者深恶痛绝,似又无可奈何。继前几个月基金业频繁爆出“老鼠仓”之后,证券业也爆出了贪婪的“硕鼠”。

  据业内人士称,在证券行业中“老鼠仓”不但存在而且盛行,甚至成为了“行业潜规则”。然而“作为世界性难题,这类案件检查、监管、处罚与制裁的取证有难度”,导致了“虽时有耳闻却难责其咎”。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市场上“老鼠”的泛滥?

  内部人举报“老鼠仓”

  4月12日,一位自称兴业证券内部员工的网民举报称,兴业证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肖俊光利用自己的权力,跟踪公司自营账户买卖,并提供了肖俊光亲属的交易账户与兴业证券自营账户的“对照交割单”。

  举报人提供的部分交易记录显示,肖俊光借用其配偶邱葵花的证券账户,在2007年9月13日至28日的5个交易日,先后对应兴业证券自营账户买卖三友化工湖北宜化等7只股票,个人与兴业证券自营账户的买卖方向完全一致,且交易间隔时间极短。交易金额从2.04万元至一百多万元不等。

  由此,该举报人认为,肖俊光存在借他人?其爱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并且利用特殊权限查询跟踪自营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操作之嫌。

  举报材料一经曝光,立即在市场引发轩然大波,“兴业证券信息技术部的副总,是如何能够在第一时间轻易地获悉其自营盘仓位进出的?”“兴业证券内部设立的防火墙是否形同虚设?”

  而兴业证券就涉嫌“老鼠仓”一事发表的声明令市场对其极为不满。该声明中称,“经调查,公司员工肖俊光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用其家属名义开立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情况属实,系其个人违规进行股票交易行为”,同时兴业证券公布了初步的处罚结果,肖俊光撤销行政职务,暂停其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员工涉嫌“老鼠仓”的事情,该份声明中只字未提。而“如果按照声明中所说的仅仅是员工违规炒股,兴业证券就可以撇清关系。”

  此外,对于举报人关于“在发现问题后,其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可是不但没有看到公司‘执业人员行为准则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任何措施,甚至公司内部(出现)有组织地开始进行伪造数据销毁证据等行为迹象”的说法,兴业证券则明确否认,“没有收到内部员工的举报,更不存在有组织伪造数据销毁证据的行为”。

  近日,本报记者多次拨打兴业证券内部员工的电话,很多员工一听说是记者的电话便慌忙挂断,拒绝就“老鼠仓”事件发表任何评论。

  执法不严

  “一旦老鼠仓最后证实确实存在,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制裁。如果证券公司确实存在销毁交易数据行为,则该公司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牢狱之灾,且其上市进程也可能受到影响。”上海律师宋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最终将老鼠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将刑法第180条增加了第四款,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案同时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同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老鼠仓行为的犯罪,规范用语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虽然人大常委会早就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无人以此罪领刑受罚。”宋一欣表示,执法不力是导致老鼠仓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存在漏洞

  此外,“如果以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则面临现行《证券法》本身需要修订的问题。”

  宋一欣指出,在提出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确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后,现行《证券法》尚未及时加以修订。这样的话,所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变得只能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解决,而以《证券法》第43条禁止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及内幕交易的规定,适用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并对这一行为加以行政检查、行政监管乃至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似乎法律的适用与依据上稍感牵强。

  此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券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但其亲属方面却还是一片空白”。

  之前,为了防范基金“老鼠仓”的蔓延,监管部门曾出台了《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基金公司若未能有效监管的,将对董事长、总经理采取“连坐”。

  那么“对于券商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是否也应进行必要的监管呢?”有市场人士这样质疑。

  监管不力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老鼠仓之所以前仆后继,正是市场监管不力的结果。”

  “老鼠仓屡禁不止监管部门难辞其咎。有关方面如果不对老鼠仓给以坚决而认真地揭露和惩处,那就是一种失职,是对利用职权牟取非法暴利的一种放纵。”上海的一位私募基金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皮海洲建议,证监会要查获“老鼠仓”就必须多采取非常规措施,打“老鼠仓”一个突然袭击。而且必须加大对老鼠仓的惩处力度。按照《证券法》及《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老鼠仓予以重罚,予以“严厉打击”。尤其是要把对“老鼠仓”的查处与对“老鼠仓”所在单位的查处结合起来,让所在单位“连坐”,而绝对不能将“老鼠仓”仅仅归结为“个人行为”。尤其是兴业证券目前正在备战IPO上市,在该公司上会审查时,有必要考虑到该公司“老鼠仓”的因素。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