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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读: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8日 14:0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启动,为方便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日前深交所以问答的方式对该细则进行了解读。

  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同样的,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也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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