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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1月1日专电(记者杨毅沉)2009年岁末,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成为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收官之作”。
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另外,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了政策的稳定。
《通知》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政策影响范围有多大?
根据此次政策调整的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其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上述限售股的具体规模,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09年12月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新股发行数据中粗略统计得到以下数据:沪深两市累计产生的股改限售股为4771.61亿股,截至2009年11月末,还有4370.97亿股未被减持。这意味着,未来这部分限售股的转让涉及个人账户的,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新股限售股方面,截至2009年年末,2006年以来有53家公司登陆上证所,314家公司登陆深交所,这些在“新老划断”后挂牌上市的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如果转让IPO形成的限售股,也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能否给A股带来利好?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项政策调整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解学成对记者表示,该政策鼓励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缓解2010年“大小非”限售股解禁压力,稳定市场运行。
另外,在股改限售股中,持有限售股数量占比小于5%账户,即“小非”已经累计减持252.07亿股,减持规模占“小非”累计解禁数量之比高达41.27%。由于政策调整仅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多是个人投资者的“小非”,未来将成为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的主要对象。
解学成表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鼓励“小非”中的个人投资者更长期地持有股票,进一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改善公司业绩长期获益。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不是企图限制“大小非”减持,这其中主要还是对市场起到引导作用,从而继续维稳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