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是IPO重启第一股三金药业新股发行的日子。在此之前,三金药业的发行工作一直受到“举报门”的影响。不过,6月28日晚,证监会适时地送来了“及时雨”:经过桂林三金药业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核查,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
这一次对三金药业举报问题的核查,证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并没有出动,而是由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地方政府“代劳”。也正因如此,证监会作出的“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这一结论很难令人信服,并不能真正还三金药业清白之身。
作为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来说,与三金药业是利益共同体。特别是三金药业的许多账户处理,甚至都是保荐机构指导的。让保荐机构与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利益中人来核查三金药业的问题,这与三金药业的自辩又有多大的不同呢?而地方政府往往都是积极为地方企业的上市排忧解难的,又如何会拖企业上市的后腿呢?
证监会以上述三方的核查为依据,得出“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这一结论,是否考虑过“利益人回避”的基本监管原则呢?市场监管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不深入,却由非监管机构甚至利益中人“代劳”,这样的监管,依据又是什么?
作为IPO重启第一股,大家都不希望三金药业出现问题。但立立电子和海通高科殷鉴不远,如果出现了问题,直面比回避,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中国股市的发展。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