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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证券司法完善的契机

  蒋悦音

  作为因“黑嘴”行为涉嫌犯罪而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顶着“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帽子的汪建中案是近期市场持续关注的热点:就在近期,因其律师频繁亮相媒体“放话”,关于汪建中案的市场传闻也开始出现一波三折的现象,扑朔迷离成为投资者对于这个证监会铁腕治市典型案件最终能否开花结果的普遍看法。

  笔者以为,作为一个成为风向标性质的公众关注焦点,汪建中案某种程度上已是一个证券犯罪司法程序的“试金石”,正因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此案完全可以当作是一个推进中国证券司法完善的契机来看待。

  当近期有媒体上出现“对汪建中的行政处罚被迫暂停”、“行政罚没尚未正式执行”的报道之后,证监会有关人士立即出来进行了“罚没款项已上交国库”的澄清。实际上,某些人对已成事实的行政处罚进行“误导性挑衅”是不明智的,因为案件后续侦办进展中如果发现还存在转移和隐藏非法所得等行为线索,该案在理论上完全可以从打击证券业洗钱犯罪的角度上再开一刀。

  目前取证问题成为决定该案件的关键。与此同时,舆论实际也将侦办该案件的北京公安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毕竟“取证难”一直是打击证券价格操纵等犯罪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因为股市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巨大,所以黑嘴和价格操纵问题受到社会的关注程度实际上是远远超过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能否在关键性的取证问题上“不掉链子”,何尝不是对北京公安经侦部门的一个考验?

  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内容,以及《证券法》中关于“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没有详细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之进行补充说明,是汪建中案最终是否能够定性为价格操纵的争议焦点。其实这也正是汪建中案可以作为一个推进证券司法完善的契机所在:面对新形势,如何在条款中将新形式犯罪行为固化,成为未来完善司法条款的基石;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推动监管和司法的衔接,从而更有效地打击证券价格操纵等犯罪行为,都是值得法治进步关注和深思的问题。(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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