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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被撤原因似雾里看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7日 01:13  京华时报

  证监会撤销立立电子IPO核准,一石激起千层浪。

  虽说“去年一滴相思泪,今年方流到嘴边”,但这是证监会首发撤销令,被外界认为是一次勇敢的纠错行为,为股市树立了威严与正气,大快人心。若照此原则行事,从此严肃监管、认真审核,则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光明前景可期。

  不过在赞叹之余,却又发现对此案有一些困惑之处。比如,立立电子IPO核准撤销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证监会的结论大致是:立立电子与浙大海纳在2002年的股权交易上存在瑕疵,但没有发现有掏空行为;重上发审会后,表决未满五票。

  立立电子IPO当初之所以被中途叫停,是因为它被揭发“掏空浙大海纳的资产”。此事真相如何?此前连篇累牍的新闻报道与调查组得出的结论不太一致。我们愿意相信调查组的结论更权威可信。但既然证监会说“没有发现有掏空行为”,查来查去只查出一个“权属瑕疵”,而“权属瑕疵”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那么证监会拿立立电子“开刀”的理由何在呢?调查结论与处罚结果之间,不是存在着莫名其妙的逻辑矛盾吗?

  依笔者看,证监会对立立电子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追究,倒存在着明显的“瑕疵”。

  首先,目前新股发行实行的是审批制,资本市场的质量直接由行政审批的质量决定,因此发审委应对通过立立电子IPO之事承担审核不严之责。

  其次,在目前的新股发行机制下,股权投资利润丰厚,冒险闯关的企业此起彼伏,如果“成功了能得几亿真金白银,失败了只是一纸撤消”,无疑无益于证券市场建设。对照2004年创维数码前主席黄宏生事件,黄因涉嫌盗取创维数码资金近4838万港元,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处罚速度之快,打击之强,让内地投资者叹服。因此,对于立立电子,理应有司法介入。

  再次,将有问题的企业保荐上市,保荐机构难辞其咎,证监会对其“经查,无不勤勉尽责的行为”的结论让人费解。

  还有,立立电子此前网上定价发行,中签冻结资金达4.5364亿元,仅“连本带息偿还投资本金”,于理不合……

  立立电子事件是撤销IPO核准第一例,也是退还募资第一例,它注定将彪炳史册。一项有标本意义的执法,一方面应有法可依,红线画得清楚明白;另一方面需处置得当,既不姑息,也不冤杀。这样的执法才有可持续性,才可立威严、树正气。因此,把立立电子的过错搞清楚,是建立一个证券市场标本案例的必然要求。如果对于这样一个足以载入中国证券市场历史的事件,却让后人既看不到制度上的明显进步,又看不到执法管理上的标本意义,那真是莫大的遗憾。记者:莫丰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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