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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打非重在打防结合

  蒋悦音

  投资领域,赔钱可以列举出一万种以上的可能和理由,但是有一种赔钱的方式是最可悲的:买了筹码但是连上桌的机会都根本不会有,那些被不法分子花言巧语欺骗参与非法证券交易的人就属于这类人。

  在去年底做出判决的两起利用原始股进行非法诈骗的案件被媒体高调曝光后,“打非”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非法经营销售“即将赴美上市公司”原始股致近百人遭受近2000万元损失的“第一联邦案”三被告,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7年、6年、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园汽车原始股诈骗案中的中介机构之一美中融公司,在相关负责人被判处6年徒刑的同时,被处罚金1400万元。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一,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很显然,“美中融公司案”和“第一联邦案”都是属于特征明显的典型非法证券案。

  臭名昭著的传销模式与非法证券诈骗结合,是一种社会性质非常恶劣的“毒瘤”,因为这会成倍增大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速度和增加传销行为的欺骗性。由于非法证券犯罪的交易媒介均为虚拟资产,犯罪过程中证据易被销毁、犯罪资产易被转移等难题较之其他类型的犯罪更为明显,加之此类案件涉及的人员属于专业性高智商犯罪,甚至有时候牵涉到境外资本市场犯罪嫌疑人的幕后遥控指挥,对于侦查手段和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所以,防患于未然、把大案扼杀在摇篮阶段才是最经济有效的选择。

  在《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中,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包括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的重要着眼点之一。可以预见,一手重拳打击、一手布控预防,将成为2009年证券“打非”工作的主基调。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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