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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阁:新股发行制度应更为市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6日 13:54  《财经网》

  应取消对定价的窗口指导如规定市盈率上限等做法,放开对新股发行节奏的控制,并在发行的具体环节上赋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大的自主权

  【《财经网》专稿/记者 乔晓会】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其中资本市场部分着墨不多。但引起市场关注的是,这是近两年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到资本市场时,首次将改革放在首位。《财经》记者亦获知,近来有关监管当局也在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新股发行体制上酝酿改革。

  在两会期间,《财经》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长李剑阁。他在中国证券市场早期曾担任过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对证券市场发展有着深刻清醒的认识及见地。

  李剑阁表示,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所确立的市场化发行机制,较好地适应了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发展阶段的特点,推动了大量优质股票发行上市,促进了A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也面临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要保持增长速度、提振国民经济,也急需一个更为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其中,建立更为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制度,成为当务之急。通过赋予市场各个参与主体更多权利,承担更多责任,能够促进市场更加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李剑阁认为,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需重点考虑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定价机制是新股发行制度的核心。目前实行的新股询价机制已经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但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成熟,A股的定价机制仍需进一步市场化,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一级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解决新股首日涨幅过大、过度炒作、报价机构的报价行为不够诚信等问题,令各参与主体的研究定价能力得到更为充分的锻炼和发挥。

  他建议,取消对定价的窗口指导,包括市盈率上限等硬性限制,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反馈和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并允许其通过差异配售股票等方式,约束投资者的报价行为。

  第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更为市场化的新股发行供给机制。从其他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供求的自我调节。

  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均有长足发展,不仅对新股发行的承接能力大大增强,而且各个市场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更加清晰到位,自主决策水平大大提高。但是,通过调控发行节奏以及延缓存量股份上市的方式控制新股发行供给,人为地改变了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利于市场参与主体对定价的正确判断,不利于优质企业及时充分地融资,同时也导致限售股份解禁期满时对市场的冲击更加剧烈。

  李剑阁建议,放开对发行节奏的控制,由市场自主调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和调整发行窗口。同时,可以考虑在新股发行中引入存量发行,并缩短发行前股东的限售期。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存量发行和增量发行相结合,有助于满足企业不同种类的融资需求,鼓励股权资本参与企业创新,对于创业板公司的意义尤其重大;同时,引入存量发行和缩短限售期限,还有助于树立投资者对股票供给的合理预期,缓解限售股未来上市带来的后续市场冲击。在存量发行的适用股份范围、发行比例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制度细节方面,建议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参考国际市场成功经验来安排。

  第三,在新股发行的具体环节上进行市场化改革,赋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多的自主权。

  具体来说,包括: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方式,根据发行规模等选择询价发行或定价发行;允许在发行中引入战略配售等安排,使发行结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灵活调整价格区间;改革网下发行的申购缴款及配售机制,降低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成本,通过差异化配售,约束机构报价并培育核心机构投资者群体;改革网上发行的申购配售机制,以解决“资金为王”问题,借鉴其他市场的“分级配售”等做法,保证中小投资者中签率更高,从而保护其利益;同时,在市场化定价机制建立后,“绿鞋”机制(即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在IPO完成的30天内根据股价波动情况,通过这一配售权来平抑价格的机制)的后市稳定作用更加重要,应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李剑阁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肯定会经历一个长期的、艰难的、逐步完善的过程。可以期待,随着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本市场也必将为国民经济的振兴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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