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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立法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 两会报道组 张 歆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虽然我国参与全球化金融的步伐较为谨慎,一定程度地避免了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仍然存在较大风险”,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提交给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提案中表示,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是当前十分迫切的问题。
民盟建议,应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一要加快期货、信托领域的立法,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二要尽快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宗旨、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职责、监管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细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三要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此外,应当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遏制各类私下交易;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采取监控和检查技术方法,对重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实行严密监测;适时发布风险预警警告,防止金融衍生产品投机行为和市场泡沫化;探索“地下钱庄”和私募基金规范化、合法化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优势;尽快制定金融机构海外投资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海外投资监管。
民盟在提案中还建议,应建立灵活的货币投放体系。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央行在调控货币投放中的主导作用,使央行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起到“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
在《关于建立平准基金法律制度稳定股市》的提案中,民盟提出:在我国设立股市平准基金,建立平准基金法律制度,既是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在今后的经济建设过程中践行法治,从容应对经济、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民盟在提案中指出,考虑到平准基金只以稳定市场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性质,其来源应当全部或者至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平准基金的启动程序至少应包括:1。特定市场的监管部门向国务院报告,介绍危机情况和需要动用的基金规模等相关情况;2。国务院全体会议对报告审议、通过;3。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5。非官方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此外民盟在《关于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新模式》的提案中建议,政府担负农业保险行政指导责任,通过设立一个农业保险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农业保险涉及的矛盾和问题。并应该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进行运作,同时应组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消除一次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畏难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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