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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背景是发行制度改革不能忽视的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8日 01:18  证券日报

  编者按:从2月9日开始进行的《发行制度改革大家谈》系列报道在今天就暂告一段落了。这组系列报道引起了监管层和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网络媒体也竞相转载。在17天的采访报道中,我们感受到了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投资者对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关心,他们纷纷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建言献策,其中有些观点是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

  我们今后依然会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给予足够的关注,也希望社会各界有识之士通过本报发表自己的看法。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有一个数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沪深两市的流通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大约在36%左右,而这一比例在今年年底将达到70%以上。这个数据告诉我们,在今年年底市场将真正走进全流通时代,原有的市场格局将带动基础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其中以新股发行制度的变革牵涉面最广、影响最大。

  我们再来看一组数字:在2006年5月18日实施新老划断后,股票的申购IPO的价格应该是低于股权分置时的IPO的价格和市盈率,但2006年5月之后发行的300多只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却达到了30多倍,最高的中工国际竟达到99倍,而在海外市场全流通的背景下IPO的市盈率平均却只有10倍左右。

  毫无疑问,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较之以往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回避。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发行市盈率过高、发行流通比例偏低、一二级市场落差过大等核心问题,让市场各方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充满怨言。

  因此,面对一个全新的市场环境,作为基础制度之一的发行制度要做出必要的改革。全流通背景已经成为发行制度改革当中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2月27日,招商银行实现全流通被市场看做是揭开了大盘股全流通的序幕。全流通规模日益扩大的形势要求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加快速度,遇到困境的国内经济也需要资本市场发挥必要的服务作用。因此,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是非常迫切的事情了。

  在《发行制度改革大家谈》这组系列报道的采访过程中,记者深深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所寄予的厚望。我们在此将一些被采访对象的零星观点加以集纳整合,供监管层及市场各方参考。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并收取全额保证金。机构投资者的趋利性决定了它们并不能成为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新股发行制度应在这一问题上改变过去的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做法,取消机构投资者在新股发行中的优势,让机构投资人的稳定作用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

  对于询价对象可能出现的哄抬股价现象,可以通过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模式来解决。即如果有询价机构报出远高于其它询价机构的价格,但在新股发行中并没有进行申购,则将该机构的保证金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此,对询价机构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新股一、二市场差价过大的问题也会得到缓解。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征收特别条款,平抑一、二级市场差价过大的问题。即设置一个征收比例,以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来计算,比如7日,由交易所系统征收(技术上难度并不大)。它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申购新股成功的资金主体,其征收标的是交易价和申购价之间的利差。当然,如果交易价在7个交易日里都低于申购价,那么该条款自动失效。该条款按递减征收,例如,申购新股成功者在该股上市交易首日卖出,那么征收标准是70%,第二日则为60%,以此类推……第7日为10%,第8日该条款失效。

  这一方法既保障了一级市场资金的合理利益,又可有效平抑一二级市场差价过大,同时也充实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一举三得。

  扩大股份发售及首次流通股份比例。对于中小盘股票,采取一步到位实现全流通发行,降低大小非将来累积带给市场的冲击,促使IPO价格趋于合理。对于超级大盘股则引入二次发售制度。

  在即将完成这组系列报道的时候,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监管层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方案框架基本确定,包括改革现有定价方式,尽量缩小一级、二级市场价差,取消发行价格的窗口指导;同时考虑给予保荐人承销配售权,并开启存量发行等。

  在对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的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几乎没有人认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会一步到位,新兴+转轨的市场特征决定了发行制度的改革注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他们尤其强调,在实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时候,应该紧紧抓住全流通这个核心,告诉发行人和投资人,不要再用股权分置时的眼光去看、去参与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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